首頁 - 法務指南 - 餐飲行業 - 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
發表于:2016-09-29閱讀量:(16113)
餐飲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對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亦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另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如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那么,餐廳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到底包括哪些,餐廳經營者怎樣才算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小編將給大家介紹兩個案例,分析異同,明晰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
一、飯店吃飯被打,飯店擔責?
(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餐廳與朋友聚餐,當大家有說有笑時,七八個人突然闖進包廂,并相互毆打。混戰中,李某也遭到襲擊,一只眼睛被擊傷。經治療,李某眼損傷嚴重,法醫鑒定為盲目,屬重傷。事發當天,李某到當地派出所報了案,隨后又把餐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受理此案并進行了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餐廳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對提供的服務行為直接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才承擔責任。李某被毆打致傷造成的損失應由侵權者承擔。餐廳經營者并非侵權人,對李某身體遭受不明身份人的侵權致傷沒有法定和約定的賠償義務,而且餐廳經營者事前不可能預見餐廳發生客人相互打斗闖進包廂事件,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由于此事件發生在自己的餐廳,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而李某認為,餐廳應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給消費者,但由于經營不善,沒有保安措施,他人隨意進入餐廳打斗,造成其傷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餐廳應對其賠償25萬元。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
(二)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消費者狀告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不履行保護顧客人身安全義務,致使其受到傷害而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的案件。這則案例與2014年山東招遠血案類似,在這種情況下,餐廳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具體分析。在本案中,李某與餐廳形成了一種消費服務合同關系,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場所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后果的責任承擔方面,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那么李某是否能得到25萬元全額賠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本案責任的認定關鍵是看保障義務人餐廳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餐廳在事件發生后,采取了合理措施,盡到了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如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提醒消費者李某等人小心防范或撥打“110”、“120”等補救措施,那么餐廳就可認定為盡了合理的保障義務,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餐廳沒有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那么餐廳只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據此,李某也不能向餐廳主張并得到全額25萬元的賠償。
二、酒店摔倒,誰之過?
(一)基本案情
林秀瓊曾多次在嘉和大酒店就餐。2011年8月14日上午,林秀瓊參加寧波三生日用品有限公司舉辦的“與成功相約慶功酒會”,在嘉和大酒店就餐。席間,林秀瓊上洗手間,在上完洗手間開門下臺階時滑倒摔傷。林秀瓊受傷后,即被送往寧波市第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林秀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嘉和大酒店賠償其人身損害損失。
嘉和大酒店辯稱其已經依法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做到了保持洗手間的清潔、地面干燥,在進門處及門、墻多處張貼有防滑警示標志,在林秀瓊受傷后及時送其就醫。嘉和大酒店對林秀瓊滑倒受傷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審理認定林秀瓊應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責任,嘉和大酒店應當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限度內對林秀瓊的損害后果承擔30%的責任。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嘉和大酒店作為酒店的經營者,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安全保障義務有其合理的限度、范圍。依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可知沒有明確證據證明嘉和大酒店洗手間因為廚房油污導致地面油滑,嘉和大酒店洗手間硬件設施上也未見明顯瑕疵;但根據嘉和大酒店提供的照片反映,嘉和大酒店洗手間內供客人上洗手間處開門即是臺階,有一定高度,而洗手間因用水、沖水等原因相對酒店其他地方而言更容易產生地面濕滑,客人在上下臺階時可能因地面濕滑等原因摔倒,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嘉和大酒店沒有證據證明其對此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以及對保持洗手間地面干燥盡到了管理義務,因此嘉和大酒店在管理上有疏漏,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林秀瓊的受傷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林秀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曾多次到嘉和大酒店參加酒會,其對酒店環境應當有一定了解,林秀瓊上完洗手間下臺階時由于疏忽大意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是導致其滑倒摔傷的主要原因。所以,林秀瓊對自己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餐廳經營者承擔次要責任。
三、總結
案例二與案例一最大的差異在于,案例一是第三人對餐廳的消費者實施侵害,案例二則是消費者滑倒受傷。案情不一樣,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也不一樣。判斷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范圍應遵循以下要求:在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標準的情況下,按照該標準判斷;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現實情況,考察餐飲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同類經營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注意程度。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為:
1、所使用的建筑和與餐飲服務相關的設施、設備安全可靠,達到有關的安全標準。包括所使用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建筑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在投入經營使用前必須經過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要有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設施設備;餐飲場所應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等內容。
2、餐飲場所的設施和經營活動要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包括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必須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等內容。
3、防止顧客在餐飲場所內遭受第三人的非法侵害的謹慎注意義務。餐飲經營者應盡最大努力防止顧客的人身不安全因素的明確警示或說明、勸告、協助、保護義務。加強安保措施,制止來自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
在司法實踐中,對餐廳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主要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并提供安全的產品和服務,不能要求餐飲企業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行為提供過于苛刻的安全保障義務。如餐飲企業在犯罪或違法行為面前沒有任何積極作為,則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該種責任也只是以餐廳經營者的過錯為前提,一般也只是部分責任、輕微責任而非承擔全部責任。
在這里小編也給餐廳經營者提個醒,若想不為在其經營場所的消費者遭遇的外來暴力“買單”,就應該制定意外事件應急措施制度,對員工進行培訓,尤其是法制培訓,通過提高服務質量,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化解這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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