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代駕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發表于:2016-09-30閱讀量:(3410)
隨著網絡科技突飛猛進,微信、代駕軟件等手機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和酒駕入刑這一法律舉措的出臺,機動車有償代駕逐漸成為一種新型商業模式,走進普通大眾的身邊,直接催生了中國機動車有償代駕市場。但機動車有償代駕在給廣大市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產生新的糾紛及法律爭議,即機動車有償代駕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車輛及財產的損失責任如何劃分?相關賠償責任如何承擔?今天小編通過一個典型案例幫助大家析法明理。
一、代駕出事故索賠犯難
市民趙先生在飯店與朋友聚餐飲酒后,通過某代駕公司的官網電話聯系代駕服務,代駕公司受理后將服務信息發送給代駕司機陳某。陳某隨即趕至飯店與趙先生簽署了代駕服務確認單。陳某駕駛趙先生的車離開飯店行駛至一路口處,因未讓右側車輛先行,不慎將騎電瓶車的潘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協商賠償未果,潘某將趙先生、代駕司機陳某及代駕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潘某的合理經濟損失,確認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次在交強責任險及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范圍部分,在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后,由責任人予以賠償。該案被告陳某與代駕公司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案發時陳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屬于職務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損失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應由代駕公司基于職務關系承擔。
二、被代駕人免責
關于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標準問題,我國司法實務上通常采用“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二元標準。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運營地位;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因機動車運行而產生的利益。
在有償代駕中,代駕人代替被代駕人行使車輛控制權,故其應具有運行支配;代駕人通過代駕獲取一定報酬,顯然具有運行利益。而被代駕人雖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運行利益,但是該利益來源于被代駕人支付的對價,而非車輛運行,即被代駕人如不支付對價委托代駕人駕駛車輛,則無法達成目標。故機動車有償代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關于“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也即當發生機動車有償代駕交通事故時,如果屬于代駕車輛一方承擔事故責任的,可以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也即代駕司機)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也即車主)只有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代駕人與代駕公司的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代駕司機多為兼職,并不與代駕公司簽署正式的勞動協議,也不從代駕公司領取固定工資,而通常約定以代駕次數換取報酬,如何界定兩者的法律關系存在一定難度。
依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僅從構成要件來看,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存在相似之處,都以勞務獲得勞動報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勞動關系區別于雇傭關系之處在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表現出更強的人身依附性,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之下從事勞動,而且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相比之下,雇傭關系中雇員對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強,管理也不如勞動關系嚴格,也無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總結起來,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有如下區別:
1、主體范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雇傭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里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3、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并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并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雇傭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于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雇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并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而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
5、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雇傭勞務關系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從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進行選任、管理、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行考量,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應成立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故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關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定,也即當發生機動車有償代駕交通事故時,代駕公司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代駕公司可以向代駕人追償。
在這里,小編善意地提醒大家,酒駕入刑具有較大的社會威懾力,“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深入民心,當駕車應酬不得已喝酒時,機動車有償代駕不失為理智之舉。但在尋找機動車有償代駕司機時要注意選擇正規、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機動車有償代駕公司,避免選擇無牌無證的私人代駕,還要注意保存好雙方之間的下單及接單記錄、付款憑證,以備出現相關爭議糾紛時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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