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海某與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9閱讀量:(1405)
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松民初字第532號
原告劉海某,女,41歲,蒙古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王圣然,內蒙古樂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會某,男,出生年月不詳,漢族,農民。
被告劉長某,男,出生年月不詳,漢族,農民。
被告王金某,男,出生年月不詳,漢族,農民。
原告劉海某訴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海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2月28日,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此款經原告催要,三被告償還了借款700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償還。現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償還借款50000元。
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遞交相關證據。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出具的借據1枚,證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對原告提交的借據,因系原件,證據內容真實合法,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三被告于同日為原告出具借據1枚,此款經原告催要,三被告償還了借款70000元,尚欠借款50000元未予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實清楚,三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會某、劉長某、王金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劉海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 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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