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226)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元少民初字第19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35歲。
委托代理人袁慶華,福建威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男,漢族,37歲。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慶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甲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1月認識,2005年11月3日結為夫妻關系,20**年*月*日婚生一女名張某乙。因被告沉迷賭博,原告勸說無果且雙方時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要求:1、判決雙方離婚;2、婚生女張某乙由其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3、夫妻共有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張某甲在法定答辯期間內未提供書面答辯狀,亦未提交書面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0年1月原、被告因同學關系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5年11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年*月*日婚生一女名為張某乙,現在校讀書。因被告賭博的行為,雙方發生爭吵,2015年1月被告離家外出至今。
另查明,夫妻共有財產有: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住房一套,該房屋現抵押于某某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結婚證、戶籍登記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庭審筆錄等證據加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由于被告張某甲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舉證,應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和舉證權利。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甲因同學關系認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育了子女,雙方理應珍惜婚姻家庭。其后因被告有賭博的行為且離家出走,未能履行家庭責任,導致夫妻感情受到嚴重的損害,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準許。根據原、被告目前的現實情況、照顧孩子的能力等因素,結合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狀況和原告的經濟收入,由原告撫養婚生女符合客觀實際情況,被告應以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為宜。因夫妻共有住房尚有銀行抵押貸款未償還,無法確認該房屋現有部分的實際價值,且被告未到庭,原告同意撤回分割房產的主張,本院予以準許,原告今后可另案主張。原告表示自愿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張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撫養,被告張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從2015年7月起至其女獨立生活之日止,每月28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費245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春迎
審判員 吳永寧
審判員 吳廣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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