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濤與金某群、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513)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吳江太民初字第0158號
原告楊某濤。
委托代理人陳洵,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群。
被告羅某某。
原告楊某濤與被告金某群、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文苑、人民陪審員秦月琴、徐火觀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濤的委托代理人陳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群、羅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公告期屆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濤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4月9日,被告金某群因生意上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7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并約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原告于當日現金交付被告金某群3萬元,銀行轉賬至被告金某群賬戶4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未歸還本金也沒有支付利息。被告羅某某與被告金某群系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7萬元、利息218元(以7萬元為本金,年利率6%為標準,自2014年4月9日起計算至2014年4月28日止)、逾期利息(以7萬元為本金,年利率24%為標準,自2014年4月29日起暫計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并要求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2、二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3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金某群未作答辯。
被告羅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9日,楊某濤作為甲方,金某群作為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約定乙方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甲方借款7萬元,甲方通過現金方式向乙方交付借款,乙方確認在2014年4月9日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借款期間的年利率為6%,乙方應在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立即歸還上述借款,乙方逾期還款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同時乙方還應承擔甲方為追索借款本息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支出。當日,楊某濤銀行賬戶轉至金某群銀行賬戶4萬元。楊某濤陳述,另于當日交付金某群現金3萬元。
另查明:金某群與羅某某于2001年4月5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11月18日登記離婚。
再查明:2015年2月15日,楊某濤與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洵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楊某濤委托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洵作為本案代理人,代理費3500元。同日,江蘇東大舟律師事務所向楊某濤開具金額3500元的代理費發票。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協議、銀行卡交易明細、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及原告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金某群與原告簽訂借款協議一份,載明于2014年4月9日收到借款7萬元。被告金某群、羅某某未出庭抗辯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本院依法認定原告與被告金某群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雖原告轉賬至被告金某群銀行賬戶僅4萬元,但原告陳述另交付被告金某群現金3萬元,且借款協議載明被告金某群收到借款共計7萬元,故本院認定雙方借款金額為7萬元。借款協議約定了還款期限及利息標準,被告金某群應按期還款付息,拖欠不還顯屬欠理。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7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按照年息6%計算的借款期限內利息為218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協議中同時約定,被告應承擔原告為追索借款而產生的律師費等損失,現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損失3500元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另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或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本案借款發生在被告金某群與被告羅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該二被告未舉證證明存在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事由,故該筆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羅某某與被告金某群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金某群、羅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金某群、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楊某濤借款本金7萬元,支付利息218元、逾期利息(以7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若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0001793)。
二、被告金某群、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楊某濤律師費損失3500元(若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0元、保全費892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172元,由被告金某群、羅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楊某濤,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2872元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審 判 長 李文苑
人民陪審員 徐火觀
人民陪審員 秦月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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