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犯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3511)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田刑初字第00990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 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縣,漢族,住安徽省含山縣。2015年7月2日因涉嫌強奸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批準逮捕并于同日執行。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侯健懷,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15)8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強奸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2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侯健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17時許,被害人王某乙和其公司經理被告人胡某在本區出租房沙發上看手機視頻。被告人胡某突然親吻王某乙,將王某乙按倒在沙發上,不顧王某乙的反抗將其睡裙、胸罩掀到胸上,咬王某乙的胸部,并將其內褲脫掉,摸其陰部。胡某又將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掉欲與王某乙發生性關系,因王某乙一直反抗,胡某未能得逞。后胡某看見王某乙拿手機,因害怕其報警便站起身,王某乙趁機逃到衛生間。后王某乙在家人的陪同下報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將被告人胡某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違背婦女意志,用威脅和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 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 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辯稱當時二人獨處一室用手機看電影時氣氛有些曖昧,后來因控制不住才想著和她發生性關系的。
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認為:1、胡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本案是對特定對象在特定環境條件下發生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同事關系,他們都是從外地來到淮南工作,生活在同一套租房內,雙方關系一直較為親密。案發當天被害人王某乙未到下班時間提前單獨回到住處,然后換了衣服只穿一件睡衣,與在房內的胡某坐在一起,與他談手機,并邀請他共同觀看了一部手機恐怖電影。因為孤男寡女近在咫尺時間較長,在此期間有玩笑動作,后胡對王某乙多次擁吻,王某乙開始并無反抗,只是問了一 句”為什么”,胡某一時沖動,產生了要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欲望,胡某在這種情況下是臨時起意,不是出于有預謀、很卑劣的犯罪動機,其犯罪主觀惡性不大。 從客觀行為上看,在整個行為過程中,胡某雖然有按、壓行為,但沒有一句威脅語言,沒有實施其他暴力或脅迫行為,在王某乙后來以行為表示不同意發生關系的情 況下,胡某沒有再要求并糾纏她,而是立即起身終止行為。2、胡某的行為屬犯罪中止。被告人實施犯罪過程中遭被害人反對,因懼怕”事情鬧大”便產生不想繼續 下去的念頭,并不是意志外在因素的影響而未能得逞。是被告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動地放棄了犯罪意圖,是因其內心的變化自行決定放棄實施犯罪。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3、胡某構成自首。案發當天晚上直到深夜,胡某一直與王某乙哥嫂在一起,是王某乙哥哥王某甲當著 胡某的面打電話報的案,在知道已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下,胡某仍在租房原地等候公安人員到來,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歸案后亦如實供述犯罪事 實,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和發布的司法指導案例,胡某的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胡某認罪悔罪態度尚好。經公安機關調解,被告家 人向王某乙提供了巨額賠償,王某乙向司法機關提供了”和解協議書”和”諒解書”,對胡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綜上,鑒于本案被告人胡某 犯罪情節較輕,屬自動中止犯罪,又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覺悟明顯,且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主動賠償,具有多個免除處罰法定情節,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胡 某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與被害人王某乙均系某店的員工,胡某系負責人,該公司員工都租住在本區出租房。2015年7月1日17時許,出租房里只有被害人王某乙和被告人胡某,二人坐在房內沙發上離得很近一起看手機電影,期間被告人胡某親吻王某乙,將王某乙按倒在沙發上,后不顧王某乙的反抗將其睡裙、胸罩掀到胸上,咬王某乙的胸部,并將其內褲脫掉,摸其陰部,王某乙多次用腳踢,并用牙咬了胡某的右胳膊一下,說:”你這樣做對得起你媳婦嗎?”胡某仍然沒有放開王某 乙,接著將自己的褲子拉鏈解開,掏出生殖器欲與王某乙發生性關系,因王某乙一直扭動反抗,致胡某未能插入,后胡某看見王某乙拿手機,因害怕把事情鬧大便站 起身,王某乙趁機逃到衛生間。后王某乙將胡某欲強奸她的情況告知其哥嫂及同事,王某乙的哥嫂與王某乙一同來到出租房找到胡某,胡某想私了,王某乙的哥哥遂報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趕至現場將被告人胡某抓獲。
案發后,被告人胡某的家人與被害人王某乙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王某乙人民幣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報案材料和陳述,證人田某、王某甲、雷某、李某的證言,雙方被咬傷的照片,門診病歷,淮公(田)勘(2015)K070XXX號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場照片,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淮)公(法證)鑒字 (2015)233號法醫物證檢驗鑒定報告,和解協議及諒解書,被告人胡某的戶籍證明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確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 人胡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被害人拼力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辯護人提出胡某是主動中止犯罪的辯論意見不予支持。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案發是在被害人及其哥嫂在出租房找到胡某后,在胡某提出要私了的情況下被害人的哥哥報的警,胡某處于被眾人控制之中,不符合主動投案的前提條件,對其辯護人認為胡某系在明知報警后在現場等待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胡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認為胡某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要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 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軒 毅
審 判 員 王 興
人民陪審員 張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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