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與某教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626)
安徽省石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石民一初字第00028號
原告:胡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臺縣。
委托代理人:程千勝,安徽程千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教育,男,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臺縣。
原告胡某訴被告某教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千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教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某訴稱:我經營某建材經營部,被告從事項目經理工作,雙方因業務往來相識。2011年12月15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欲在我處賒購價值85000元的鋼材一批,我考慮到雙方的業務關系予以應允。被告立下欠條:今欠胡某鋼材款捌萬伍仟元整(85000.00元),并注明月利息按3分計算,于2012年4月份本息全部還清。事后我依約供應給被告鋼材,以確保其正常使用,然被告卻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我多次催討均無果。故具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所欠鋼材款85000元及利息61200元,共計146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胡某為支持其訴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條一份,欲證明某教育欠其鋼材款85000元和雙方約定月利息按3%計算、本息于2014年4月份歸還的事實。
某教育未作答辯。
經庭審舉證,胡某提交的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規定,應為有效證據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某教育因工程建設需要,從胡某處賒購價鋼材,并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胡某鋼材款85000元,利息3分月息,2014年4月份還清。欠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教育立即給付所欠鋼材款85000元及利息61200元,共計146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某教育因工程建設需要,在胡某處賒購鋼材,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胡某在依約向某教育交付了鋼材后,有權要求某教育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貨款,因此,胡某要求某教育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胡某和某教育雖然在欠條中約定了應給付利息,但其約定的利率標準,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上限,本院根據其債務性質、本地借貸關系的一般利率標準和有關法律規定,確定某教育應當從欠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向胡某支付利息,對胡某超過此標準部分的利息訴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教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胡某欠款85000元,并從2011年12月15日起,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胡某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24元,減半收取1612元,由某教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度聲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吳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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