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董海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465)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203民初1102號
原告: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插花鎮。
委托代理人:徐玲,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海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教師,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插花鎮。
委托代理人:趙耀,安徽眾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訴被告董海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玲,被告董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耀到庭參加了訴訟。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請延期宣判,要求給予庭外20天調解期間,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到潁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董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不支付撫養費,對婚生女享有隨時探望權利。但自原、被告離婚后,被告沒有盡一天的撫養義務,婚生女一直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監護,現婚生女也明確表示堅決要求隨原告一起生活。故依法提起變更撫養關系訴訟,請求判令婚生女董某某由原告撫養,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高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離婚證,證明原、被告已經離婚的事實;3、離婚協議書,證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女董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不支付撫養費,對婚生女享有隨時探望權利;4、戶口本,證明原、被告及婚生女身份狀況;5、證人楊某某、杜某某的出庭證言,證明被告對婚生女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婚生女一直跟隨原告生活。
被告董海某辯稱:1、被告不同意變更撫養權;2、因原告的行為和想法造成本案的訴訟,被告不承擔訴訟費;3、原、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協議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是事實;4、原告訴稱被告沒有盡撫養義務,婚生女不愿意隨被告生活是虛構的;離婚協議書明確規范婚生女由雙方照顧,不存在婚生女由原告一人撫養的事實,也不存在被告不盡撫養義務的事實,婚生女拒絕見被告,是原告違背協議,使被告無法正常見到孩子。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身份證,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2004年1月12日生一女取名董某某,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到潁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董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不支付撫養費,對婚生女享有隨時探望權利。原、被告自離婚后,婚生女董某某的日常生活仍有原告負責照顧,原告開店經營服裝及香火生意,其年收入約80000元左右,被告是教師,一年工資有40000元。庭審中,婚生女董某某明確表示愿意隨原告一起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戶口本、證人楊某某、杜某某的出庭證言、婚生女董某某的當庭陳述,被告提供的身份證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及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方面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從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及綜合考慮孩子的意見,故對原告要求變更婚生女董某某隨其生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婚生女董某某隨原告高某某生活,被告董海某不支付子女撫養費。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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