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673)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云刑初字第892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福建省長樂市某某鎮某某村某某路***號,現住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云峰大道一出租房。2015年1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貴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嵐,貴州乾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以云檢公訴刑訴(2015)7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貴AP****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瑞金北路與威清路交叉口路段時,與黃某駕駛的京A7****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后黃某一方報警。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8mg/100ml,超過80mg/100ml的限定值,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與黃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達成協議。
庭審中,公訴機關提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報警,留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事故,經傳喚后到交警隊如實供述案件事實,是自首。另,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主觀惡性小,不致再發生社會危害性,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關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意見,經查,本案系黃某一方報警,被告人王某某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故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戶籍證明,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現場圖照片,法醫毒化檢驗報告書,酒精度檢測結論告告知筆錄,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處罰。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好,與被害人達成協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 靜
代理審判員 王瓊瓊
人民陪審員 高 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余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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