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尹某、劉某甲詐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724)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平刑初字第00059號
被告人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略)。2011年因販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未被羈押),2012年因犯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因該犯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時撤銷原判緩刑部分,與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現羈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9月29日被監視居住,2014年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曲曉,遼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文強,遼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本平檢刑訴(201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甲犯詐騙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尹某及其辯護人曲曉、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文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被告人張某伙同尹某于2011年11月11日,通過劉某甲從本溪市平山區 “某某調劑行”劉某處租賃大宇挖掘機一臺,由被告人尹某在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某鎮,持偽造的買賣合同,以所有人身份,將挖掘機抵押給被害人李某某,騙得人民幣186000元,后被告人張某償還利息人民幣7000元;
2、被告人張某伙同劉某甲于2011年12月11日,從本溪市明山區新豐街某某汽車租賃行租賃豐田牌轎車一臺,后二人于2011年12月15日在本溪市平山區“某某調劑行”內,隱瞞該車系租賃所得的事實,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陳某某,騙得人民幣40000元。
綜上,被告人張某詐騙二起,數額為人民幣219000元;被告人尹某詐騙一起,數額為人民幣179000元;被告人劉某甲詐騙一起,數額為人民幣40000元。案發后,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甲被抓獲歸案,部分贓款被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第二起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第一起犯罪辯稱:1、其與劉某、陳某某是勾機的合伙人;2、其沒有讓被告人尹某和劉某甲去租賃行租賃大宇勾機,也沒有讓兩人去抵押勾機,關于抵押勾機的手續也不是其給尹某的。
被告人尹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尹某認罪態度好,主動返還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和作用較小,系從犯,應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劉某甲認罪態度好,主動返還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被告人張某伙同尹某于2011年11月11日,通過劉某甲從本溪市平山區“某某調劑行”劉某處以租金每月3萬元的價格租賃大宇挖掘機一臺,由被告人尹某在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某鎮,持偽造的買賣合同,以所有人身份,將挖掘機抵押給被害人李某某,騙得人民幣186000元,被告人張某分得贓款85000元,被告人尹某分得贓款45000元,交納租賃大宇挖掘機租金30000元,后被告人張某償還被害人李某某利息人民幣7000元,其余贓款被揮霍;
2、被告人張某伙同劉某甲于2011年12月11日,從本溪市明山區新豐街某某汽車租賃行租賃豐田牌轎車一臺,后兩人于2011年12月15日在本溪市平山區“某某調劑行”內,隱瞞該車系租賃所得的事實,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陳某某,騙得人民幣40000元,用于給付從劉某處租賃挖掘機租金30000元,余下10000元贓款被被告人張某揮霍。
綜上,被告人張某詐騙2起,數額為人民幣219000元;被告人尹某詐騙1起,數額為人民幣179000元;被告人劉某甲詐騙1起,數額為人民幣40000元。案發后,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甲被抓獲歸案,涉案大宇挖掘機被扣押并返還給劉某,從被告人尹某處扣押4.5萬元贓款、從劉某處扣押3萬元并返還給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劉某甲在本院返還4萬元贓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佐證: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11月11日一名叫尹某的男子自稱有一臺大宇300勾機要抵押給其,在尹某出示購買勾機的發票復印件和轉讓勾機的協議后,其和尹某簽訂了買賣協議,尹某以寄賣的方式將勾機質押給其,從其處借走人民幣20萬元,其在扣除第一個月利息后給尹某18.6萬元。后一個姓張的男子給其打電話說要還利息錢,該男子給其銀行卡上打了7000元錢,后其找不到尹某時再給該男子打電話,該男子說尹某被抓起來了,以后他給利息,再后來姓張的男子也聯系不上了。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12月15日劉某甲和張某一起到“某某調劑行”,稱E83XXX號黑色豐田牌轎車是劉某甲朋友押給劉某甲的,現劉某甲急用錢,遂將該車抵押給其借款人民幣4萬元,張某給擔保。2012年6月的一天,其發現該車不見了,后得知該車是“某汽車租賃行”的。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1月的一天,其朋友張某說有個叫劉某甲的人在小市河邊挖石頭要租其大宇勾機,在張某表示該人可靠,張某給擔保后,其于同年11月11日以租金每月3萬元的價格將大宇300勾機租賃給劉某甲。同年12月11日其向張某要勾機租金,12月15日張某和劉某甲一起來到其調劑行,劉某甲說資金周轉不開,有一輛豐田轎車想以4萬元的價格抵押給其,其沒同意,當時其朋友陳某某在場,陳某某同意劉某甲將該車以4萬元的價格抵押,劉某甲給了其3萬元的勾機租金。2012年1月中旬,張某給其送來勾機租金3萬元,再后來就聯系不上劉某了。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12月11日劉某甲在其租賃行租賃一輛豐田轎車,擔保人是張某。2012年6月其聯系不上劉某甲和張某后,用GPS定位發現該車在平山區某中學附近,經過咨詢派出所,其將車開回調劑行,當天有個叫陳某某的人找到調劑行說該車是劉某甲以4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他的。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張某的供述,供稱2011年11月的一天,劉某找到其說想要租一臺勾機到河邊挖石頭,其想到鞍山的袁某某以22萬元的價格抵押給其和劉某、陳某某一臺勾機,其當時出了7萬多元。其遂找到劉某,劉某問其租勾機的人是否可靠,其想劉某甲有家有工作挺可靠的,劉某同意租勾機。同年11月11日,劉某甲給其打電話說租勾機的租金3萬元錢湊夠了,經過劉某同意,劉某甲到劉某的調劑行辦理了租勾機的事宜。過了幾天,劉某甲找到其說是尹某讓租勾機的,現在勾機被尹某押給本溪縣一個碎石廠了,后其找到尹某抵押勾機的調劑行老板,得知該勾機被尹某押了20萬元,月利息7分,其沒敢把這件事告訴劉某,在知道勾機抵押出去不長時間,尹某給了其8、9萬元錢,并說是勾機的租金,后期說是抵押勾機的錢,其一直想湊錢把勾機贖回來,但是一直沒湊夠錢,并且給了抵押勾機調劑行兩個月利息共計2.8萬元,其中有一次是讓劉某甲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給李某某一萬多元利息。在劉某甲租勾機的第二個月劉某催要租金,其和劉某甲從明山區北地的一家汽車租賃行租了一輛豐田轎車以4萬元的價格抵押給陳某某,扣了3萬元是勾機的租金,余下1萬元其拿走了,后來其每個月按月又交了3次租勾機的租金。
2、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供認2011年10月末,其朋友張某說他本人在平山區和別人合伙經營了一家“某某調劑行”,和合伙人因為一輛大宇300勾機產生矛盾,因為用錢想把勾機租出來再抵押了,讓其想辦法操作此事,其通過朋友找到李某某,談好20萬元的價錢,張某讓其找劉某甲出面租勾機,其找到劉某甲讓劉某和張某聯系去租勾機。同年11月11日其給劉某甲拿了3萬元租勾機的租金,劉某甲到調劑行把勾機租回來后,其當晚和劉某甲將勾機拉到本溪縣小市垃圾場附近的采石場,帶著張某給其的購買勾機發票的復印件和假的勾機轉讓協議,將勾機抵押給李某某,當時劉某甲沒靠前,離得遠,其簽訂了協議,在扣除第一個月利息后其收到18.6萬元,在其抵押完勾機后其告訴劉某甲勾機被其抵押了。錢到手后,其給了中間人李某某2.6萬元,其和劉某甲回到市內找到張某后,其騙張某說勾機只抵押了15萬元,在扣除2毛錢利息后到手12萬元,交租勾機租金3萬元,最后剩9萬元,張某在拿走9萬元后給了其5千元的好處費,而實際上其得到4.5萬元,其沒有給劉某甲任何好處,只是請劉某甲吃喝花了幾千元。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供認2011年11月11日,尹某聯系其租勾機,并讓其聯系張某,張某讓其直接去“某某調劑行”辦理租賃手續,其去找業務員交了3萬元的租金并簽訂了租賃協議后將勾機租出來了。當晚尹某將勾機拉到了本溪縣小市一個碎石場說干活,其沒靠前,其不知道尹某是抵押勾機,勾機抵押完尹某才告訴其。當晚張某打電話和尹某見面后,尹某把錢給了張某,其知道是張某讓尹某押勾機借錢的。尹某和張某怎么分錢其不知道,但是聽尹某說給了中間人一部分錢,尹某自己又留了點錢,具體數目其不知道,尹某請其吃喝花了幾千元,張某給其2000元好處費。后來其聽尹某說勾機是別人押在調劑行的,里面有張某的股份。租完勾機大約一個月,張某找到其說租金交不上了,遂讓其到北地一家汽車租賃行租了一輛豐田牌轎車,并謊稱該車系其所有,抵押給“某某調劑行”老板的朋友,借了4萬元交了一個月的勾機租金3萬元,余下的一萬元交了抵押勾機的利息。
(四)書證
1、報案材料、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系劉某報案,被告人尹某、劉某甲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張某因犯貸款詐騙罪被關押。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甲的自然情況,三名被告人在犯罪時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情況說明,證實:⑴沒有找到中間人李某珠,⑵被告人尹某所得贓款4.5萬元被扣押并返還被害人李某某,⑶因劉某甲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明山分局取保候審,故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為其辦理監視居住強制措施,⑷從劉某處扣押人民幣3萬元和一輛大宇300勾機,3萬元返還給被害人李某某。
4、不起訴決定書,證實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的信用卡詐騙罪決定不予起訴。
5、大宇300勾機照片、租賃合同,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從“某某調劑行”業務員趙某某手中以每月3萬元的租金租賃大宇300勾機一輛。
6、買賣協議、協議書、發票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尹某持有假的大宇300勾機所有證明,并以此與被害人李某某簽訂了買賣協議。
7、本溪市某某汽車租賃公司自駕租車中介合同書,證實被告人劉某甲于2011年12月11日在某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遼E83XXX豐田牌轎車,擔保人是張某。
8、借據,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將一輛遼E83XXX豐田牌轎車以人民幣4萬元的價格抵押給陳某某,擔保人是張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張某、尹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甲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尹某、劉某甲分別結伙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貸款詐騙罪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尹某、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尹某主動返還部分涉案贓款,被告人劉某甲返還全部涉案贓款,可對兩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張某提出的其與劉某、陳某某是勾機合伙人的辯解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關于其提出的沒有讓被告人尹某和劉某甲租賃勾機和抵押勾機,也沒有給過被告人尹某偽造的關于勾機買賣合同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能夠證實其通過被告人尹某得知被告人張某讓其出面去“某某調劑行”租賃勾機,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能夠證實被告人張某給其勾機發票的復印件和假的勾機轉讓協議后,指使其持有偽造的買賣合同,并以勾機所有人的身份,將勾機抵押,被告人張某分得贓款8.5萬元,被告人尹某分得贓款4.5萬元,故對其該辯解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尹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尹某認罪態度好、部分返贓,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采納;對于其提出的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應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尹某明知涉案大宇勾機不是其所有,而仍持偽造的協議,以所有人的身份將勾機抵押給他人,騙取錢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甲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采納;對于其提出的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張某謊稱其租賃來的豐田牌轎車系其所有而抵押給他人,騙得錢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三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尹某詐騙所得的贓款責令繼續追繳,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郭薇薇
人民陪審員 應 勇
人民陪審員 周亞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潘營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