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劉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744)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0921民初471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何斌,湖南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劉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李永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記結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于一女孩張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記離婚。離婚時女兒僅某個月,故協議由被告撫養,原告出撫養費。后被告沒有工作,無力撫養女兒。雙方多次協商將女兒交由原告撫養。鑒于以上事實,為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原告故訴至法院并請求依法判令將婚生女兒張某某撫養關系變更由原告方撫養。
被告劉某未予答辯。
原告張某就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一、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婚生小孩張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1份,旨在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婚生小孩的基本信息;
二、離婚證復印件及民政局離婚協議書復印件各1份,旨在證明原、被告已離婚及雙方協議的內容;
三、《自愿放棄撫養權》1份、2015年9月14日《協議書》1份,旨在證明離婚后原、被告協議將女兒交由原告撫養的事實;
四、銀行匯款單5份,旨在證明離婚后一直由原告承擔撫養費及原告有撫養小孩的能力的事實;
五、退休工資到賬短信截圖1份,旨在證明原告父母有退休金,有能力帶養孫女的事實;
六、意愿書1份,旨在證明原告父母均樂意帶養孫女的內容;
七、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1份、照片1份,旨在證明原告家庭現經營食品店,有能力撫養小孩;
八、2015年12月8日《協議書》1份、(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42號民事裁定書1份,旨在證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婚生小孩撫養權后于2015年11月24日撤回起訴及2015年12月8日雙方再次達成婚生小孩由原告撫養的協議的事實。
因被告劉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無法對原告張某提交的上述證據進行質證。經審查,原告張某提交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八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第五組證據退休工資到賬短信截圖,因原告未提交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輔證,無法證實尾號058的養老金賬戶為原告父母名下,故對原告提交的第五組證據不予認定。
被告劉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張某某,后因感情不和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協議婚生女兒張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原告先后給付撫養費10400元。后原、被告于同年7月28日、9月14兩次協議:變更婚生女兒撫養權由原告所有,現暫隨被告生活,待小孩某歲半后由原告接走。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婚生小孩撫養權后于2015年11月24日撤回起訴,期間,雙方于12月8日再次達成協議:婚生女兒張某某由原告撫養并約定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將女兒從被告處接走,撫養費由原告承擔,被告有探視權。另查明,原告現有固定的住所及穩定的收入。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后均對婚生小孩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還應給予小孩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以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本案中,原、被告離婚后,多次達成協議均約定將婚生小孩的撫養權變更為原告所有,雙方應按達成的協議履行各自的權益和義務。加之原告有撫養婚生女孩張某某的能力,故本院對原告要求判令婚生小孩張某某由原告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免除被告支付小孩撫養費的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被告劉某撫養女兒張某某的撫養關系,女兒張某某由原告張某撫養教育成人。原告張某撫養教育小孩期間,被告劉某有探視小孩的權利,原告張某有協助探視小孩的義務。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原告張某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永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姚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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