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與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6閱讀量:(1695)
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溪羅民初字第16號
原告廖某,男。
委托代理人羅冰霜、賈超穎,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地址:宜賓羅龍工業(yè)集中區(qū)內(nèi)***號。組織機構代碼:55***-X。
法定代表人張某波,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廖某與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魏鵬飛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某的委托代理人羅冰霜、賈超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訴稱:原告系從事物流運輸服務的個體戶。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2月26日期間,原告一直為被告運輸茶多酚等物品,期間產(chǎn)生貨運費87369.2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僅于2014年6月18日和7月21日分別向原告支付貨運款5000元、12197.56元,目前,被告尚差欠原告貨運款70171.64元未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運款70171.64元,并承擔從2014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貨運款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資金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和被告差欠原告廖某貨運款70171.64元均是事實,被告愿意支付貨運款本金,但因雙方長期合作,加之被告方目前資金緊張,故要求原告放棄利息,我公司愿意支付貨運款本金。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廖某系宜賓市翠屏區(qū)某某貨物服務部的個體經(jīng)營者。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2月,宜賓市翠屏區(qū)某某貨物服務部為被告某某公司提供運輸服務,產(chǎn)生貨運費87369.20元。期間,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和7月21日通過銀行轉(zhuǎn)款方式分別向原告支付貨運款5000元、12197.56元,目前尚差欠原告貨運款70171.64元未支付。因被告怠于履行付款義務,原告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的貨運款70171.64元及相應資金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及工商登記信息,李某軍(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對賬單,宜賓市翠屏區(qū)某某貨物服務部的發(fā)貨清單核對表及物流資料,中國工商銀行的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及本案庭審筆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廖某與被告某某公司雖未簽訂書面的運輸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雙方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間成在事實運輸合同關系,庭審中被告對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和差欠原告的貨運款項均無異議,故被告某某公司應按約支付原告貨運款70171.6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14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貨運款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5.60%予以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廖某貨運款70171.64元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從2014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70171.64元按5.60%年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54元,減半收取777元,由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鵬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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