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寧某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30閱讀量:(1915)
山西省陽泉市郊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郊刑初字第96號
公訴機關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別名: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盜竊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陽泉市公安局郊區分局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陽泉市郊區看守所。
辯護人翟吉明,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寧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2013年9月22日因涉嫌盜竊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陽泉市公安局郊區分局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陽泉市郊區看守所。
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以陽郊檢公訴刑訴(20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寧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郊刑初字第3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寧某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7月7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陽刑終字第73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本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陽泉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聶玲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翟吉明、被告人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13年9月10日凌晨3時至5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寧某、代某某(另案處理)雇傭兩輛工程車、一輛鏟車,先竄至陽泉市蔭營煤礦300戶附近菜地盜竊被害人張某某煤炭65.28噸。經鑒定被盜煤炭價值為24806.4元。后又竄至陽泉市郊區坪上村大菜營煤礦雙蔭路工地盜竊被害人萬某某工程車舊輪胎33條。經鑒定:被盜輪胎價格為4270元。
2、2013年9月11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老虎溝山上煤場的三菱越野車上容留寧某、甄某某、陸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22時許,王某某在其蔭營的住處再次容留寧某、甄某某、陸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報案材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尿檢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寧某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寧某之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辯稱指控盜竊煤炭的噸數有誤,僅盜竊煤炭30多噸。其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稱重所得的65.28噸,包括被盜煤炭的重量和被告人王某某在覆蓋、裝卸、轉運過程中增加的重量,不能以此認定被盜數量,且從運輸車次、被告供述和單車稱重數值看,65.28噸不是被盜煤炭重量,與事實不符,參照過磅單的平均值估算被盜兩車煤炭重量為32.64噸;起訴被盜煤炭單價證據不足,與事實不符。對起訴書指控被盜輪胎33條4270元無異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被盜贓物已全部退還被害人,與輪胎失主達成賠償協議,請求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寧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對盜竊煤炭噸數持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
(一)盜竊罪
2013年9月10日凌晨3時至5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寧某、代某某(另案處理)雇傭兩輛工程車、一輛鏟車,先竄至陽泉市蔭營煤礦300戶附近菜地盜竊被害人張某某煤炭32.64噸。經陽泉市郊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煤、炭的價格分別為280元/噸、炭480元/噸,故被害人張某某被盜煤炭價值為12403.2元。后又竄至陽泉市郊區坪上村大菜營煤礦雙蔭路工地盜竊被害人萬某某工程車舊輪胎33條。經陽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輪胎價格為4270元。盜竊財物共計人民幣16673.2元。贓物已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盜竊煤炭和輪胎的犯罪事實。
本起事實,由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被害人張某某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3年9月10日3時至4時左右,其在蔭營礦300戶附近菜地里的煤炭約76噸被盜價值6萬余元。被盜煤炭全部裝在編織袋中,有1900袋,每袋約40公斤,是其從劉備山渣坡上撿了兩年多積攢下的。報案時稱丟了76噸左右是估計下的,煤炭在公安機關監督下過磅,共裝了四車,凈總重為65.28噸,里面被混進土和煤渣,因無法將土和煤渣分離,就按去掉5.28噸土和煤渣,被盜煤炭按照60噸計算。原來的塊炭大多弄碎成煤面,塊炭價格比煤面價格高,煤面又和土混合。
2、被害人萬某某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3年9月11日早6點多,其發現放在補胎鋪旁空地上用石渣埋住的57條輪胎全部被盜,共計價值57960元,在現場還發現鏟車輪胎的痕跡,后在蔭營二中對面一家補胎鋪發現被盜輪胎。被盜的57條輪胎中有4條是劉某某工程隊的,其余53條屬于其和丈夫付某某個人的。2013年9月12日下午17時左右,王某通過劉某某找其和其老公付某某商量私了王偷輪胎的事,王承認偷了其57條輪胎,已找到33條,剩下24條若找到就歸還,找不到就按24條20000元賠償,并打了欠條,讓其去公安撤案。劉某某是其修車鋪所在地施工的老板,王某讓其和公安機關說這些輪胎是劉的,劉欠他錢,輪胎是劉頂賬給他的。2014年7與27日其證言證實57條輪胎是一次被盜走的。
證人付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12日下午17時左右,王某和劉某某找其和老婆,商量私了王某偷輪胎的事,王某承認偷了57條輪胎,已找到33條,剩下24條若找到就歸還,找不到就按24條20000元賠償,讓其去公安撤案,并打了欠條。王某讓其和公安機關說這些輪胎是劉某某的,劉欠他錢,輪胎是劉頂賬給他的,劉也讓其按王某安排的那樣說。
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其不認識王某某,沒有欠王某某工資,王某某偷了其輪胎后,補胎鋪夫妻報案了,王某某和其朋友讓其幫忙私了,王某某說偷的輪胎找見33條都還回來,該賠錢都賠了錢算了,給付某某兩口打了一張欠24條輪胎、賠償20000元的條。
5、證人甄某某(又名甄某)證言證實:王某是其干活的煤場老板。2013年9月9日晚23時至次日凌晨3時左右,其一直在一輛黃色工程車上押車,這輛工程車從”小軍軍”煤場往其煤場拉了8次煤,后車壞了,其就在車上睡覺到10日早8時左右。”寶寶”是2013年9月11日晚上剛從大同過來。
6、證人王某某(又名”寶寶”)證言證實:2013年9月12日早4、5點時,王某讓其將一堆煤裝車,用工程車裝了兩車,最后一車是王某裝的,煤、炭、土都有,估計三車有40噸左右,裝的煤里有炭塊,有很多編織袋。
7、證人陸某某證言證實:其給王某干活,王某煤場一般沒有炭,主要是煤。2013年9月12日早上,其在王某煤場看見較多炭,開始炭都在編織袋里裝著,被煤渣蓋著,約今早8點多,王某讓”寶寶”開鏟車挑開煤渣,將編織袋裝的煤裝到一輛工程車上,讓工程車將炭拉到距王某煤場約1000米的一處長滿草和樹的地方,那地方較隱蔽,草樹剛好能蓋住炭。那輛工程車運輸了三次。”寶寶”是2013年9月11日從大同過來的。
8、證人田某某證言證實:其和王某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13年9月12日早8時左右,王某某讓鏟車將煤場里的炭裝了工程車后拉到離煤場1000米遠長許多樹和草的地方,炭用白色編織袋裝著,工程車拉了三車。
9、證人趙某某(又名”撓爬”)證言證實:其是王某雇傭的裝炭和汽車輪胎的鏟車司機。2013年9月10日凌晨3、4點,在蔭營礦300戶附近路邊一塊地里裝的炭,用編織袋裝的,炭里還帶有木頭、塑料布、土,約50多噸。9月10日凌晨5點多,在坪上村(原大菜營煤礦)山上工地一個補胎鋪旁裝的輪胎約二三十條,都是舊的大車輪胎在煤渣里埋著。寧某告其炭是他們的,王某也說過在蔭營礦300戶那里有他們兩車炭,炭是他們以前從山上撿下的,還安排一會去裝,裝完炭回到老虎溝村山上王某的煤場,王說要去坪上村(大菜營煤礦)山上工地裝點渣煤,還說以前在工地附近的一個補胎鋪旁見過一些舊輪胎,還在就順便裝回來,輪胎不知是誰的。裝煤和輪胎的兩輛工程車是其聯系的。參與拉炭和輪胎的還有王某、寧某、”小代”、兩個工程車司機。后其聽”寶寶”或寧某說王某讓他們將洗煤廠的矸石用鏟車鏟上覆蓋在當晚從300戶拉回去的炭上。
10、證人趙某甲證言證實:其在坪上村300戶口干護林防火工作,主要負責在門房看山。2013年9月9日晚21時至次日凌晨6時,其在蔭營礦300戶口門房看山,其門房西面馬路地里存放的是張某某的炭,后聽張某某說炭被盜,當晚沒有聽到異常響動,沒有車從門房進出,后其順著山路一直到雙蔭路上發現鏟車、汽車痕跡,汽車、鏟車從山上下來的,不是從門房處進入的。張某某的炭被盜前估計有40噸左右,被盜后剩下不多了。
1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10日中午1點多,在蔭營鎮老虎溝村(原煤礦)雙蔭路工地的一個煤場里,以7000元價格收了王某33條輪胎,王帶其到老虎溝村(原煤礦)雙蔭路工地的一個煤場,煤場里放著輪胎,都是舊輪胎,輪胎表面都有煤渣。后輪胎失主到其補胎鋪說輪胎是他被盜的。
1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稱:其來公安機關交代其拉走坪上村大菜營煤礦附近工地一個補胎鋪輪胎的事,其給張戰華(音譯)、張戰小(音譯)公司開過鏟車,欠其工資,故將專門給他們工隊工程車補胎的補胎鋪的輪胎拉走頂賬。稱寧某在其煤場干活,”小代”是其鏟車司機。其曾和寧某說過改天車過去寧某就將在蔭營礦300戶那門口放著的炭拉回來,寧某應該記住了,2013年9月10日凌晨3點至4點左右,寧某、”小代”、”鬧耙”和兩輛工程車司機在蔭營礦300戶大門里面盜竊炭,寧拉炭時未告其,其是第二天去煤場看見炭后才知道,炭不滿兩工程車,約20噸至30噸。稱2013年9月10日凌晨3時左右,其讓寧某領工程車和鏟車到蔭營礦300戶附近菜地盜竊炭,不滿兩工程車約30噸左右。同日6時至7時左右,其與寧某、”小代”領兩輛工程車和一輛鏟車(司機”鬧耙”音譯)到坪上村大菜營工地修車鋪附近拉走埋在煤渣中的工程車舊輪胎33條。當天將盜竊的煤炭和輪胎拉回其老虎溝的煤場里,當天中午將輪胎以3500元價格賣與蔭營二中對面修車鋪的郭某,郭說打麻將輸了不敢告老婆,讓其告人說是他花7000元買的。2013年9月12日早上,其讓寧某他們將炭拉至煤場對面1000米左右處長滿樹和草的地方,共裝不滿三車,里面還有一些其的煤渣。后其和補胎鋪所在地工程隊老板劉某某找大菜營補胎鋪夫妻商量私了偷輪胎之事,說其認了偷57條輪胎,已找到33條,剩下24條找到就歸還,找不到按24條20000元價格賠償,并打了欠24條輪胎的條,讓夫妻倆撤案。稱其為給煤場騰場地放煤,將其煤場里的矸石摻和進偷下的煤炭里,大約摻和進去十幾鏟車鏟,約30噸左右,摻和進去的有矸石、渣煤、炭,偷炭時其不在場,”小代”應該不知道當晚拉的炭和輪胎是偷別人的。
13、被告人寧某供述稱:王某某是其老板。盜竊前,王某某對其說蔭營礦300戶附近有幾十噸炭,其有時間了把那些炭拉回煤場,其同意,2013年9月10日凌晨3時至6時左右,其與王某某、”小代”三人,王雇了一輛鏟車、兩輛工程車,在蔭營礦300戶附近菜地盜竊煤炭30多噸,裝了兩工程車炭。拉完炭后,王打電話讓其去大菜營那里將補胎鋪的輪胎和蓋著輪胎的煤渣一起拉回來,后王開車領他們去拉輪胎,約30余條。偷炭時,其在現場指揮鏟車將炭裝車運走,偷輪胎時其是押車的。稱炭拉回王某某煤場后,將炭卸至煤場,后王開鏟車將矸石蓋在偷來的炭上,是怕別人發現,總共蓋了有17噸至18噸左右矸石。”小代”不知拉回的炭和輪胎是盜竊所得。庭審中,被告人寧某供述拉炭時王某某不在現場,拉輪胎時王過去了。
14、過磅單四張證實被害人張某某被盜煤炭過磅稱重,總凈重為65.28噸。
15、陽泉市**價格認證中心陽*價鑒字(2013)62號、陽*價鑒字(2013)6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分別證實:鑒定標的為工程車舊輪胎共33條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鑒定價格為4270元;標的為黑色、重量65.28噸,由于長期存放于室外,炭塊風化后形成煤和炭混合物,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標的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市場平均售價分別為:煤280元/噸、炭480元/噸,將上述價格的平均價格作為標的重置價格,即鑒定價格=重置價格×數量=(280元+480元)/2×65.28=24806.4元。
16、辨認筆錄證實:證人李某某在偵查人員的帶領下通過照片辨認的方式指認出小王(王某某)即為2013年9月10日中午1點多賣給其輪胎的人;證人陸某某、甄某某、王某某指認出王某(王某某)即為其給打工的蔭營老虎溝煤場老板;證人田某某指認出王某(王某某)即為其男朋友蔭營老虎溝煤場老板;被告人王某某、寧某指認出”小代”(代某某)即為伙同其于2013年9月10日凌晨盜竊煤炭和輪胎的人,寧某指認出王某(王某某)即為2013年9月10日凌晨指揮他們盜竊煤炭和輪胎的人。
17、**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寧某于同日被治安傳喚接受調查。
18、**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補充說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主動到我局投案,其交代了伙同寧某等人盜竊張某某煤炭的事實,并反映拉走萬某某的輪胎是因為其與萬某某補胎鋪所在地老板劉某某有經濟糾紛,是劉某某讓其拉走輪胎頂賬的。我局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的歸案經過為投案自首。2013年9月25日,經我局對劉某某的詢問證實:劉某某與王某某并無經濟糾紛,也沒有讓其拉走輪胎。
19、**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因陽泉市****監督局未對被害人張某某被盜煤炭作出化驗結論,故**認證中心無法進行價格鑒定;對被害人張某某被盜煤炭的取樣經過;其出具采樣方式情況說明的日期為2013年11月13日,并不是指采集煤炭樣本的日期;已將被盜煤炭發還給被害人張某某,由于張某某煤炭已滅失,故無法再次作價格鑒定;因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寧某時未對被盜煤炭作出價格鑒定,故其在起訴時才對張某某被盜煤炭的質量化驗采樣情況作了說明;王某某覆蓋在被盜煤炭上的矸石由于未過磅,故張某某真正被盜煤炭的噸數無法核實。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年9月11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老虎溝山上煤場的三菱越野車上容留寧某、甄某某、陸某某吸食冰毒。同日晚22時許,王某某在其蔭營的住處再次容留寧某、甄某某、陸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本起事實,由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甄某某、陸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11日8時左右,甄某某與陸某某、寧某、王某一起到王某煤場給王干活,后四人在王某車上吸毒,當晚22時左右,他們都回到王某家,王某開始吸毒,后寧某、陸某某和甄某某也依次輪流吸毒,最后”寶寶”也吸了。吸食的是冰毒,使用的工具是專門吸毒的塑料”壺壺”,毒品、吸毒工具是王某提供的。證人甄某某證實”寶寶”是2013年9月11日晚上剛從大同過來。
2、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王某是其老板。2013年9月11日晚上8時30分許,王某和寧某接上其,其和寧某回到王某租住的地方,看到陸某某、甄某、田某某及一男子正在”斗地主”,后在客廳看到陸某某、甄某、寧某、王某吸食冰毒,王某讓其吸食一口冰毒,其就吸食了一口。
3、證人田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11日,王某某和給他干活的幾個孩孩又在我們住得地方,看見在地上放著冰毒和吸毒工具,當晚,甄某、寧某、陸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我住的地方,具體誰吸不清楚。冰毒和吸毒工具是王某某的,吸毒工具是有吸管的塑料壺壺。其沒有吸毒。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稱:2013年9月10日晚上7點多,其和寧某在其老虎溝村舊煤礦附近山上煤廠的三菱越野車上吸食冰毒。稱寧某開車回來叫其上車,上車后看見寧正在吸食冰毒,寧讓其吸,其就吸食了兩口。吸食時,將冰毒放到玻璃壺壺里面,下面用打火機烤,壺壺上有吸管,通過吸管吸食冰毒。毒品、工具是寧某提供的。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否認容留他人吸毒。
5、被告人寧某供述稱:2013年9月11日晚上8點多,我和王某接上王某某,王某離開,后我和王某某到王某家,陸某某、甄某、王某女友正玩撲克,等一會王某回來,我們就開始吸食王某帶回來的冰毒,吸食完過了一會,王某開車拉著我、陸某某、王某某、甄某上了老虎溝煤場后,我們又在車里吸食冰毒,直到次日凌晨4點多才開車回王某家,后他們在客廳又吸食了一次,其當時躺在床上睡了。吸食時,將冰毒放到玻璃壺壺里面,下面用打火機烤,壺壺上有吸管,通過吸管吸食冰毒。毒品、工具是王某提供的。庭審中,被告人寧某供述冰毒在王某某車上放著。
6、物證吸食冰毒的”壺壺”,印證了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7、陽泉市*****分局行罰決字(2013)第000261號、第000262號、第000263號、第00026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3年9月11日晚22時許,因陸某某、王某某、寧某、甄某某在王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內吸食冰毒,對四人分別決定行政拘留十日。
8、吸毒人員尿檢證明書證實:王某某、寧某、甄某某、王某某、陸某某尿檢呈陽性。
9、陽泉市*****分局扣押、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65.28噸煤炭(特征為塊炭、煤面、土混合)、被盜工程車輪胎33條扣押及分別由被害人張某某、萬某某領取情況,吸毒”冰壺”1個的扣押情況;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張某某采集煤炭樣本、王某某容留吸毒”冰壺”指認光盤及吸毒”冰壺”的移交情況。
10、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實張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甲、劉某某、陸某某、王某某、甄某某、王某某、寧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庭后,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某損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張某某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又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均成立,依法應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對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應數罪并罰。在盜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寧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盜兩車煤炭參照過磅單的平均值計算重量,以陽泉市郊區價格認證中心在鑒定基準日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被盜煤炭價值。辯護人合理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寧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王慧清
代理審判員 馮 鵬
人民陪審員 張 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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