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9閱讀量:(1469)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654號
原告胡某(曾用名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勤虎,江蘇正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楊兆久,宿遷市宿城區洋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施顯軍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5日、2014年7月1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勤虎、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兆久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勤虎、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兆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底經人介紹相識,2011年2月雙方分別出資首付款共同購買位于宿遷市宿城區某小區房屋一套。****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女,取名胡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礎差,被告脾氣暴躁,致使夫妻感情破裂?,F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胡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歸還按揭貸款部分)1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辯稱:同意離婚。胡某甲是女孩,由母親照顧起來更為方便、有利,且女兒從出生開始就一直由被告撫養,另外被告有穩定的工作,具備撫養能力,因此,女兒胡某甲應隨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撫養費。關于財產分割問題,被告同意在本案中不處理原被告離婚涉及的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告胡某與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2年2月8日生女胡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異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關系逐漸疏遠。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宿遷市宿城區某小區房屋現有價值進行評估,以便進行分割。評估過程中,原告未交納評估費用,且不再主張在本案中分割財產。后被告在訴訟中亦表示同意不處理本案中涉及的財產問題。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判決離婚。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瑣事及性格差異發生爭吵,進而夫妻關系不斷疏遠,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以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判決原被告離婚。關于原被告女兒胡某甲的撫養,應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為原則,因胡某甲年齡尚小,現在在被告李某處由李某照顧其生活,其當前的生活環境不宜改變,且李某作為母親對女兒的撫養更為方便、有利,因此胡某甲應隨李某生活為宜,原告胡某支付子女撫養費。原告胡某對胡某甲享有探視權。具體的撫養費數額,本院結合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酌定胡某每月給付胡某甲撫養費600元。夫妻共同財產,因原告胡某和被告李某均同意在本案中不處理財產問題,因此原被告離婚涉及的財產,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胡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女胡某甲(20**年*月*日生)隨李某生活,胡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胡某甲撫養費600元,至胡某甲獨立生活之日止,胡某對胡某甲享有探視權。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城支行,賬號:46×××80)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
審 判 長 施顯軍
人民陪審員 鄒佩軍
人民陪審員 周 正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周年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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