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訴陳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08閱讀量:(2804)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57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穎敏,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婭梅,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漢族,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王記某某百貨商店經營者。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陳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穎敏、王婭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經本院合法送達,沒有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3年12月9日,被告陳某以西安市蓮湖區王記某某百貨商店名稱與趙某某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授權趙某某為陳某所擁有的“呼客”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加盟經營者,趙某某向陳某交納了加盟費30000元、保證金5000元。交完上述費用后,趙某某發現陳某隱瞞關鍵信息,誤導趙某某簽訂合同。“呼客”并非注冊商標,更不具備注冊商標的商業價值;陳某不是商標權利人,所以其無權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陳某系個體工商戶,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陳某不具備特許人資格,無權與他人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為此,趙某某多次與陳某交涉,要求返還各項費用,但是陳某拒絕返還。趙某某認為陳某故意隱瞞真實信息,其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給趙某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維護趙某某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協議》無效;2、被告返還原告加盟費30000元,保證金5000元;3、被告承擔原告損失2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陳某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被告陳某用其經營的西安市蓮湖區王記某某百貨商店字號(甲方)與原告趙某某(乙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協議》,該協議中約定甲方倡導經營“王記某某百貨商店”專賣連鎖事業,并擁有“呼客”注冊商標的專賣店的所有權。還約定乙方需向甲方繳納5000元履約保證金。乙方加盟甲方,需向甲方繳納加盟費30000元,在雙方簽訂合同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2013年12月24日原告趙某某依約定向被告陳某交納了加盟費30000元。在協議簽訂前的2013年12月5日,原告趙某某向被告陳某交納了加盟意向金5000元,并約定協議簽訂后加盟意向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協議簽訂后,原告趙某某發現被告陳某并無相關法律要求的特許經營資質,多次與被告陳某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根據工商登記顯示西安市蓮湖區王記某某百貨商店的經營者為被告陳某,經營場所為西安市某某區某某花園2909,出資額5萬元。
還查明,原告趙某某在本案中支出律師代理費3000元。
上述事實有《特許經營加盟協議》、加盟費收款收據、加盟意向金收款收據、律師費收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是否無效;如果無效,責任將如何分擔。
本院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中,被告陳某作為個體工商戶,不能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被告陳某與他人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協議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協議》無效,被告陳某應當返還已經收取原告趙某某的加盟費30000元,保證金5000元。對于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陳某賠償損失2000元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趙某某僅提供了律師代理費發票,而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受到的實際損失,故根據被告的過錯、協議簽訂情況及原告為履行合同的合理支出等情況,酌情認定被告陳某賠償原告趙某某經濟損失1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陳某之間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協議》無效;
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陳某返還原告趙某某加盟費30000元,保證金5000元;
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陳某賠償原告趙某某經濟損失1000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25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500元,被告陳某負擔1225元。由于該款項原告已預交,被告負擔的上述款項在執行本判決時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任華
審 判 員 張 鵬
代理審判員 郝海輝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閆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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