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蔡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2閱讀量:(1943)
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甬東民初字第661號
原告:黃某。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王琦、張帥軍,浙江歐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訴被告蔡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付鐸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被告蔡某及委托代理人張帥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起訴稱:2003年1月,原、被告在原告父母老家福建莆田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3月,原、被告舉辦結婚儀式。××××年××月××日,雙方在寧波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書。2003年3月至2015年4月,因被告不能生育且雙方無共同情趣,夫妻感情貌合神離。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蔡某答辯稱:被告同意離婚,雙方不能生育子女原因在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應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楹?,雙方一起居住在寧波市江東區銀杏巷xx號xx室。該房屋系原告于2000年4月以80000元價格購買,并辦理按揭貸款。婚后,原、被告雙方共同歸還按揭貸款。根據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被告應分得房屋還貸款項及相對應的增值部分。被告在寧波無親無故,離婚后無任何居所,要求原告予以補償。庭審中,原告認可的其賬戶內資金,被告要求依法予以分割。
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供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2.被告提供結婚證一份,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被告提供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曾與2014年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被告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房產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名下現有位于寧波市江東區銀杏巷xx號xx室房屋一套的事實;原告對于2000年購買該房屋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涉案房屋登記在原告名下的事實予以認定。
5.被告提供銀行還款明細表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婚后共同歸還房屋按揭貸款的事實;原告對婚后歸還按揭貸款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房屋系原告婚前財產,婚后按揭款項也系原告自行歸還,被告無權分割。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寧波海德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司法鑒定,該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估價報告書,評定位于寧波市江東區銀杏巷xx號xx室房屋總價為617000元(其中裝修價值4500元)。被告對該估價報告書無異議。原告稱被告無權分割涉案房屋,拒絕對估價報告書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楹螅p方居住寧波市江東區銀杏巷xx號xx室房屋。該房屋系原告于2000年以80000元價格購買,并辦理房屋抵押按揭貸款40000元?;橐龃胬m期間,歸還按揭貸款本金31137.48元。經評估,該房屋現總價為617000元。庭審中,原告自認其淘寶賬戶有1000元保證金、直通車中有5500元款項。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兩次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現被告同意離婚,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原告婚前購買的寧波市江東區銀杏巷xx號xx室的房屋,婚后歸還按揭貸款以及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被告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稱婚后房屋按揭貸款系其個人財產歸還,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自認其名下賬戶現有資金6500元,被告要求分割,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黃某、被告蔡某離婚;
二、原告黃某支付被告蔡某婚內歸還按揭款及所對應房屋增值部分的折價款12007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三、原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蔡某應分得款項325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鑒定費2400元,合計2550元,由原告黃某、被告蔡某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地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746號;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付 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章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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