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高與王某兵、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472)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881民初1170號
原告:王某高,男,漢族,住安徽省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劉寶國,安徽文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兵,男,漢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某某市。
被告:趙某,藥師。系被告王某兵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兵,系被告趙某丈夫。
原告王某高訴被告王某兵、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沈梅章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寶國、被告王某兵(同時也系被告趙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高訴稱:原、被告系熟人關系,被告王某兵系安徽雙盈紙品包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趙某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兵因做生意需要資金,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言明:“今借到王某高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元)。”后被告已還款48萬元,尚欠12萬元至今未付。現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120000元。
被告王某兵、趙某、安徽雙盈紙品包裝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予書面答辯,但王某兵在庭審中辯稱:我與原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我們有多筆經濟往來,但均按期歸還。自2014年3月29日至11月12日共計向原告支付427500元。雙方有借貸關系確系事實,總計向原告借款155萬元,但我已向原告轉賬支付427500元,以債權轉讓方式清償450000元,以商鋪清償1030800元,合計向原告支付1908300元。后被告要求原告變更條據,原告以未攜帶為由推脫,至今未予變更。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高與被告王某兵系朋友關系,被告王某兵和趙某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某兵因做生意需要資金,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言明:“今借到王某高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元)。”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安徽雙盈紙品包裝有限公司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身份證、原始借條、轉賬往來記錄、承諾及函告等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尚欠借款1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趙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系被告王某兵的個人債務,故對該債務兩被告應當共同償還。對于被告辯解借款已經還清以及未變更借款條據的主張,因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其這一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安徽雙盈紙品包裝有限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最某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兵、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高借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某兵、趙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中)
審判長 沈梅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何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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