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鄒某、祁某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3292)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芝少刑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
辯護人戴曉彥,山東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祁某。
辯護人張行禮,山東星河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煙臺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未刑訴(2014)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祁某犯強奸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祁某及辯護人戴曉彥、張行禮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間,被告人祁某通過”陌陌”聊天軟件認識了孫某,后通過孫某認識了孫某的朋友陳某。當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祁某以慶祝陳某找到工作為由約孫某及陳某至煙臺市芝罘區某某路XX號內XX號其住處聚餐,并邀請被告人鄒某參加。被告人鄒某、祁某遂預謀借機將陳某及孫某灌醉并分別與之發生性關系。當晚11時許,被告人鄒某趁陳某醉酒昏睡之機將其強奸。期間,被告人祁某多次阻撓孫某帶陳某離開。
案發后,被告人鄒某向其所在單位投案,其親屬又代其賠償了被害人陳某的經濟損失,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鄒某、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孫某、趙某的證言,被告人鄒某、祁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當庭出示的手機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芝公(刑)勘(2014)K3706XXXXXX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案發現場照片1組,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人口信息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違背婦女意志,趁婦女醉酒之機強行奸淫婦女;被告人祁某參與預謀并協助被告人鄒某完成強奸行為,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祁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鄒某于案發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故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能當庭自愿認罪,故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根據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被告人祁某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各辯護人分別以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依法均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祁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曲信奇
人民陪審員 祝明友
人民陪審員 夏德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賀小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