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陸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5閱讀量:(5347)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502民初341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華,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陸某,下落不明、無法聯系。(未到庭)
原告張某訴被告陸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無法聯系,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楊柳、周云、人民陪審員陳娟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經公告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的兒子郁某生前在宜昌市***廠有一套房改房。2003年8月21日,郁某去世。郁某終身未婚,無妻子子女,被告作為其母親是其唯一繼承人。2004年10月21日,被告委托另一兒子郁某2與原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該房屋出售給原告。原告當天付清了房款,當被告遲遲未配合原告過戶房屋。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履行2004年10月2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將宜昌市西陵二路***號***棟**室產權過戶到原告名下。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陸某經公告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位于西陵區西陵二路***廠生活區***號樓**室房屋(所有權證號**)系被告陸某之子郁某生前所購房改房,目前該房登記在郁某名下。郁某因腦溢血于2003年8月21日去世。郁某終身未娶,無妻子兒女,被告作為郁某母親是唯一繼承人。2004年10月21日,被告委托其小兒子郁某2與原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該房作價2.9萬元賣給原告,原告當場付清了全部房款。此后,原告入住該房生活至今,而被告及其兒子郁某2搬離宜昌,雙方失去聯系,故過戶事宜至今未辦。
上述事實,有《國營四三廠關于郁某死亡的通知》、收據、查檔證明、房屋買賣協議、委托書、關于由方錦水領取房產證的委托書,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經公告通知未到庭,經原告舉證,雙方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購買房屋,已付清全款,被告應配合原告辦理過戶事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位于西陵區西陵二路***廠生活區***號樓**室房屋(所有權證號**)由原告張某享有全部產權,被告陸某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原告張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案件受理費60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陸某負擔。被告應在履行上述判決內容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友學
審 判 員 周 云
人民陪審員 周蓉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肖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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