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安徽某車業有限公司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2110)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蕭民一初字第04279號
原告:安徽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某,職務:董事長。
組織機構代碼:××。
住所地:蕭縣龍城鎮姬村工業園。
委托代理人:陳世平,安徽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銅山縣。
原告安徽某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某車業公司)訴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吳信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車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世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系原告公司的職工,在其任職期間即于2014年8月23日起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計18300元。2014年11月2日被告自愿將其部分借款從本人當年10月、11月工資中扣除,并承諾余款于2014年12月10日前全部還清并立下欠條為據。隨后被告自行辭職,至今尚欠原告公司借款9885元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要求依法判決被告還款。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為:1、原告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的身份證明,應聘人員履歷表各一份,證明被告李某的原系原告處職工,同時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2014年11月8日欠條及2014年8月23日借據各一份,證明被告李某在原告處借款計18300元,扣除其工資后,尚欠原告借款9885元。
被告李某在舉證和應訴期間均未向法庭舉證和答辯。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1、2、3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均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證據的分析和認定及當事人在庭中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被告李某從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在原告公司就職期間,三次向原告方借款合計18300元均出具借據。在扣除被告2014年10月、11月工資款6615元及2015年3月4日還款18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9885元,隨后被告即從原告處辭職。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欠款988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李某欠原告某車業公司借款988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償還。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988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安徽某車業有限公司借款9885元。
本案訴訟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信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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