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1與劉某2贍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2225)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322民初3029號
原告:劉某1,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昌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建中,河北律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2,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昌黎縣。
原告劉某1與被告劉某2贍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江,被告劉某2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自2014年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600元(含冬季取暖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我與老伴孟慶艷婚生被告劉某2和女兒劉某3。2015年老伴病故,被告未承擔分文喪葬費用。自2003年被告分家另過,從未承擔過贍養義務,完全依靠原告務農和女兒的經濟幫助。期間,原告也曾多次提出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但被告拒絕承擔任何義務。現原告已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女兒獨自贍養困難,被迫原告提起訴訟。現被告經營九畝地大棚,每年收入在15萬元以上。
被告劉某2辯稱:1、我母親的喪葬費完全由我負擔;2、我村每個人有一畝二分八的地,我們家一共五口人的地,我父親種著3.5畝地,我種3畝地,我父親一個月讓我負擔600元生活費,但是房子經過法院調解已經歸我父親了,現在我沒有住房,今年秋天土地確權的時候,我家有四口人的地確權在我父親名下,我名下只確權有一口人的地,現在我家里三口人只種了一口人的地,我沒有能力養活他,我不認可我父親訴狀中說我一年收入15萬元。而且我妹妹也應該承擔我父親的贍養責任,××是我掏錢,現在到我父親,應該他女兒出錢。
庭審中雙方均未提交任何證據。
綜合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本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劉某1與妻子孟某(已去世)婚生一兒一女,即長子劉某2,長女劉某3,均健在。2001年元月,原告劉某1與被告劉某2分家另過。
本院認為,贍養費是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維持其將來的基本生活所必須產生的費用,原告劉某1主張從2014年1月開始由被告劉某2給付贍養費,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2014年至起訴期間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導致其生活難以維持,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告未履行贍養義務,故對于原告主張的2014年1月至起訴之日的贍養費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起訴之后的贍養費,因原告共有一子一女,二人均有贍養原告的責任,故被告劉某2應當承擔二分之一的贍養義務,贍養費的給付數額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9023元的標準計算,即每月376元(9023元/2/12個月)。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12016年11月及2016年10月28日至31日的贍養費425元(376元+376元/31天×4天)。
二、被告劉某2自2016年12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給付原告劉某1贍養費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劉某2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鄭學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書記員 高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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