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律師答疑丨如何區分加班和值班?
發表于:2019-06-20閱讀量:(2912)
企業客戶李總來電話,說有個員工的事情搞得自己很郁悶。公司售后部門對外承諾是24小時服務的,所以每天都會安排一個人值夜班,售后部門的人員輪流值班,公司也給配備了一個行軍床可以休息。值班的工作內容主要是接客戶來電,給客戶的報修情況做個登記,次日再安排具體的售后人員上門維修。但實際上一晚上基本都沒電話,一個月平均下來也就接個十幾個電話,結果李總收到勞動仲裁的通知,其中一個值班的員工仲裁申請給值班期間的加班費。
其實生活中許多用人單位都存在著安排員工值班的情況,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都經常會混淆值班和加班這兩個概念,加班與值班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帶來的結果卻相差甚遠,主要是加班費一般都會比值班費高,那我們該如何判斷員工是屬于加班還是值班呢?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小小的案例來對值班和加班做一個區分。
2013年北京某公司與趙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5月6日,趙某將公司訴至朝陽區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之間值班期間的加班費。仲裁委支持了趙某的請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該期間額外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值班而不是加班,不應支付加班費。其理由是:公司安排員工每周值夜班一到兩次,其值班工作主要包括夜間巡視、處理突發問題處理等,可以適當休息但不能離開值班區域,并為值班員工提供休息室及桌椅等設備。
法院認為,趙某白天工作與晚上值班的工作內容不同,應當認定為值班而不是加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其本來的工作內容。一般情況下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值班一般是從事與本職工作內容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于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但加班的時間一般允許扣減合理必要的休息、就餐時間。
2、工作強度不同。加班時從事的還是平時的工作內容,工作強度較大,而值班一般沒有太大的工作量,會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規定不同。《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加班程序、加班報酬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于值班是否屬于加班僅部分地方法院有給出指導意見。
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屬于加班還是值班的情形:
1、員工在工作期間能不能休息;
2、有沒有在工作場所內為員工安排休息條件;
3、《員工手冊》及規章制度中有沒有對值班時間、工作內容、值班費等事項作出約定;
4、工作內容及工作強度。
因此,我們建議有值班需要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出合理的值班制度,并且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員工有合理休息時間的基礎上安排員工值班,并支付適當的值班補貼,提高員工值班的積極性,也可以避免勞動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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