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借款利息轉本金后的“利滾利”,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
發表于:2019-11-21閱讀量:(2452)
將前期借貸利息計入后期本金,這種行為在民間借貸中非常常見,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復利”、“利滾利”、“驢打滾”。
即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出借人與借款人協商約定將之前的利息計入本金,從而重新訂立新的借款合同的行為。
那么,在實際操作中,此類行為是否會受到法律保護呢?
01按約應還本金200萬,為何法院只判還1888000?
15年6月5日,小曾因為公司資金周轉不過來,向小張借了160萬。二人口頭約定了借款期限為9個月,每月利率按3%來給。
可9個月后,小曾卻告訴小張,公司最近資金又出現問題了,希望小張能體諒一下,讓他過段時間再還錢。
而當時小張也看在他剛創業,不容易的份上,答應了下來。
于是,兩人協商一致又簽了份《借款協議書》,將原本的借款本金160萬元及9個月的利息合計為200萬元,借款期限延至16年6月5日,按月息3.5%來計算違約金。
在簽完協議的當天,小張也拿到了一份小曾出具200萬元的《收條》。
到了約定還款的最后一天,小張也終于等到了小曾的銀行轉賬信息,可在看到金額后小張傻眼了。
“他怎么只還了我11萬元利息,其余的本金、利息呢,這是不打算還了嗎?要是再拖下去不還,我還能拿回我的錢嗎?”
帶了這樣的疑慮,小張給小曾打了好幾個電話,想確認一下是什么情況,但對方就是有意躲著他不接。
于是,小張在幾天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小曾償還其借款2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64萬元。
(其中利息:以2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6年3月6日計至2017年7月6日,以后另計至清償之日止)
可法院受理后,卻只判決了被告小曾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888000元及支付利息給原告小張。
這是為什么?具體這個數字是怎么出來的呢?
難道,協議約定的內容都不能作數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將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在本案中,原告小張述稱涉案200萬元借款是由前期借款本金160萬元加利息(以16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3%,從2015年6月5日計至2016年3月5日的利息432000元,雙方將利息40萬元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構成。
對于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部分,按年利率24%的標準,可認定借款利息為288000元(160萬元×9個月×2%=288000元)。
因此,涉案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888000元。
至于利息則要按以下時間、標準計付:
在以16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6年6月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的基礎上再扣減11萬元。
02“前期借貸利息計入后期本金“這種行為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1、借貸雙方約定的前期借款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
雙方協商同意,前期借款利息就可以轉化為借款本金;
2、借貸雙方約定的前期借款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
超過年利率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即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則不能轉化為后期借款本金。
因為計算復利后將導致借款人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
另,在債務人償還部分款項后致本金數額減少,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后的實際數額為基數計算,而非“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基數。
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分段予以計算。
易法通友情提示: 遇到法律問題,先咨詢律師,抓住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以防導致不利后果。易法通7 x 24 小時隨時在線,法務1對1快速響應,為您高效解決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