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20-01-08閱讀量:(2100)
眾所周知,目前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
但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卻仍繼續出來工作的情況并不少見。
那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用工關系,該如何認定呢?
若公司與其之間是不定期勞動合同關系,辭退要不要不付經濟補償?
還有那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員工,發生工傷,也可享受工傷待遇?
......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但,該規定也僅適用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應當如何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
因此,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較大分歧。
小編在此建議:
1. 如果要聘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盡量選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以免被認定為成立勞動關系。
2. 若是與將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直接簽署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
3. 若是勞動合同期內的本單位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向其送達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如需繼續用工的,可以先終止勞動合同,再與其簽訂勞務合同,避免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的延續。
4. 聘用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屬于可以通過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需要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5. 如果必須聘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的,建議根據其從事的工作性質為其購買商業保險,避免承擔工傷責任。
01 典型案例
退休人員再工作,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18年6月,已經年滿57周歲的顧大娘覺得自己身體還不錯,就想再多賺點錢貼補家用。
于是她在朋友的介紹下入職了xx市環衛處,從事路面清掃保潔工作。
入職后,她每天起早貪黑,辛勤工作,也為城市的保潔做出了不少貢獻。
可是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
就在12月1日早上6時左右,悲劇發生了,顧大娘在清掃路面時,被一輛疾馳而來小轎車撞倒,當場死亡。
經過司法鑒定,顧大娘的死亡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的顱腦損傷導致急性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
事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上也表明了,顧大娘在這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于是,顧大娘的家人在處理完后事后,就向人社局申請顧大娘的工傷認定。
但令他們沒想到是,人社局卻以顧大娘與環衛處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為由,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工傷認定。
顧大娘的家人憤憤不平,覺得顧大娘既然已經入職了環衛公司,就有了勞動關系,而且是在工作中被撞身亡的,怎么不能申請工傷?!
于是,他們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顧大娘跟環衛公司的勞動關系。
但是仲裁委也以顧大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范疇為由,通知了不予受理。
這下顧大娘的家屬更不服了,他們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但是不管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都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勞動關系成立的首要條件。”
因此,以顧大娘生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不能形成勞動關系,而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雖然各地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何種關系”規定不一,但主流觀點為勞務關系。
特別要注意的一點是,就算被視為勞務關系,若是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還是要承擔工傷責任。
02 聘用退休人員,企業該如何操作?
1. 不同地區的政策有一定差異,建議在聘用退休人員前咨詢當地相關勞動部門和稅務等部門;
2. 簽訂勞務協議時,相關期限、崗位、待遇、出勤要求、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還有涉及到的其他事項等等都需明確;
3. 為員工購買意外保險,降低公司的意外發生的風險;
4. 入職前做一個體檢,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
5. 公司在管理上要稍微做傾向,對于非常規的要及時處理。
易法通友情提示: 遇到法律問題,先咨詢律師,抓住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以防導致不利后果。易法通7 x 24 小時隨時在線,法務1對1快速響應,為您高效解決法律問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