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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在老公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親戚借錢買車,買車的時候老公不在場更不知情,請問老公有義務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嗎?前提是老公不知情也不在場,更沒有在借據上簽字,買車整個過程都不知情,買完車之后才告訴我讓我和她一起償還這筆債務,就連購車所花的金額也沒有享老公透露,我肯定不同意的,也違背了老公的意愿,那么是否認定這是屬于老婆單獨一方的個人消費,也就是老婆的個人債務?請各位律師大大指教下,謝謝你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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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號律師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相關司法解釋補充,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現您所提到,妻子一方對外借錢買車,該等行為的定性將影響丈夫是否要對此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買車不比個人經營,其被認定為是“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極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知,丈夫在這種情況下,是會被要求承擔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