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并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2.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務,可比照贈予關系處理。3.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4. 在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a. 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b.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c. 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d.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