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發表于:2013-02-06閱讀量:(4213)
案情:甲到某公司應聘,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為5年,試用期3個月。公司提供住房一套,安家費2萬元。若甲違約,在公司工作不到5年,每少一年支付違約金5000元。但是甲在試用期到崗之后發現公司不能提供相應的待遇,而且還要求甲簽補充協議以降低待遇水平。請問:若甲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解答:甲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以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甲與公司約定的違約金事項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甲無需承擔違約金賠償。甲在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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