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廠房租賃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違約時怎么辦?
發表于:2013-02-18閱讀量:(4832)
1999年2月,甲公司與某村委會簽訂《廠房租賃合同》—份,合同中,雙方就廠房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方式等作了明確約定。但末就違約事項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廠房租賃合同》簽訂后,村委會便將廠房交給了甲公司使用。
2000年12月,村委會考慮到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遂向甲公司提出,要求將廠房收回自用,甲公司以《廠房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拒絕了村委會的要求。2001年2月,村委會在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后,單方終止了《廠房租賃合同》,不再收取甲公司的租金,并要求甲公司限期搬出,甲公司認為村委會在沒有正當理由且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提前單方終止《廠房租賃合同》,嚴重違反了《廠房租賃合同》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甲公司遂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追究究村委會的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4月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村委會辯稱,因當時與甲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因此,雖然村委會提前單方終止了該《廠房租賃合同》,但甲公司不能依據該《廠房租賃合同》追究村委會的違約責任,村委會故請求法院駁回甲公司的起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公司與村委會于1999年2月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村委會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提前單方終止該《廠房租賃合同》,違反了《臺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雙方在《廠房租賃合同》中沒有就違約責任條款進行約定,但并不影響《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村委會的違約責任。據此,法院最后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村委會應依法賠償甲公司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點評:本案法院的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原則性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在《廠房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即使在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都適用該法律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本案中,雖然甲公司與村委會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但并不意味著村委會在單方終止該《廠房租賃合同》時不需承擔法律責任,按照上述《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甲公司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村委會的違約責任。
易法通解讀:廠房租賃一般涉及的租賃面積較之住房租賃面積大、租金金額高,簽訂合理有效的廠房租賃合同對于租賃雙方都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注意廠房租賃合同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的。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的廠房租賃合同代寫。
轉載自: http://www.66law.cn/topic2010/htmywyzr/785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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