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為多得拆遷款共建房,簽訂合作建房協議是否無效?
發表于:2013-02-20閱讀量:(6204)
案情:甲乙兩人系鄰居,為了多分得拆遷補償款簽訂合作建房協議,約定:共同建房600平方米,共同投資,開發以后,這600平方米的拆遷補償款共同平分。協議簽訂后。甲投資7萬元與乙一起建筑了房屋590平方米。2012年6月13日,甲和乙共同建造的房屋被開發商拆遷,每平方拆遷補償款為750元,共獲得補償款442500元被乙一次性領取。甲多次向乙索要一半的補償款,無奈訴至法院。乙辯駁:1、兩人不存在合伙建房事實,甲聲稱的投資7萬元用于建房,實際上是乙向甲借的款(沒有借條);2、二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不受法律保護,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請問:甲乙兩人的合作建房協議是否無效?
解答: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甲和乙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是一種合伙法律關系,該協議并未改變被告的宅基地土地用途性質,且開發商在拆遷開發時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了征收費用,該協議并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有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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