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連續工作10年以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公司的同意?
發表于:2013-04-17閱讀量:(3416)
案情:
老吳在某機電設備公司從事技工一職已有15年,2010年7月老吳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故老吳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公司沒有同意老吳的要求。請問:老吳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是否需要公司的同意?
解答:
老吳在公司連續工作10年以上,無需公司的同意,有權要求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該機電設備公司應當與老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該公司仍不同意與老吳簽訂合同,老吳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老吳有權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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