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4-08-13閱讀量:(4317)
合同無效,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人均可主張合同無效。那么,具體存在哪些情形會導致合同無效呢?易法通專業律師在此為您一一道來。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就是指為了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而做出的某種行為。比如,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導致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以及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脅迫,就是以向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造成損害為要挾,使受脅迫人發生恐懼,并基于這種恐懼作出某種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屬違法或不當。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必須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這一無效的原因由主觀和客觀兩個因素構成。
主觀因素為惡意串通,即當事人雙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協議,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對方當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沉默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雙方共同作為。
客觀因素為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實務上,合同因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無效的情況相對少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在實踐中不勝枚舉。比如,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國家利益,也有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與其他人串通,共同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無論是損害國家利益還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導致合同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該情形指的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締約目的和內容上是非法的。因被掩蓋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該類合同應為無效。
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民事活動都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任何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都是絕對無效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以從事犯罪或幫助犯罪作為內容的合同,規避課稅的合同,賭博等非法射幸合同,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的合同,違反勞動者保護的合同等。上述合同均應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從法律類別看,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行性規范,以及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從效力上來看,效力性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合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強制性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的適用。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生活中某些行業利用壟斷地位,制定上述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與義務、排除其主要權利、違反公平原則,應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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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例如,拆遷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對于安置的房屋沒有達到質量安全標準的,和自己無關等等,這種條款都是無效的。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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