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能獲得補償嗎?
發表于:2015-01-04閱讀量:(3890)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很多人分部清是補償金還是賠償金,現在就告訴你,來看看→→《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根據下列情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哦,以上也是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什么?不會計算補償金,那怎么成,來學學吧→→《企業解聘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及計算》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根據下列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工負傷,除了工傷待遇外,大家最關心的應該是工作了,來了解下→→《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小貼士:調崗以后工資待遇也不能少于原來的工作崗位。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段文字讓你了解的不夠全面的話,那來份文章吧→→《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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