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2-12閱讀量:(4979)
律師函可以籠統的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組成部分。
(一)首部
寫法有如下兩種:
一是“仿外文式寫法”,適用于外資企業等涉外客戶,將送達對象提前到第一行的左側頂格位置,寫上:“致:____(送達對象全稱)”。第二行留空,第三行寫律師函件標題,第四行寫發函號,第五行留空,第六行左側頂格寫“敬啟者:”,第七行開始寫正文。
另外一種是“中國式寫法”,適用于國有、集體或私營企業,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寫律師函件標題,第三行寫發函號,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寫送達對象全稱,最后一個送達對象名稱后標全角冒號,第六行開始寫正文。
無論何種寫法,都不能對送達對象名稱使用簡稱,這是對客戶的不尊重;發函號一般由發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
(二)正文
正文一般分為四個部分:委托來源、事實概要、法條引用和律師評述威脅性的要求或意見。
(1)委托來源
這部分主要講述的是委托人、受委托律師事務所、受指派的律師及委托事項。
這部分常見的錯誤是律師往往以自己的名義向送達對象發函,這是不符合我國律師執業規范中關于由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要求和辦理業務的要求。
(2)事實概要
要留意這一部分的寫法比較特別,不需要像法律意見書一樣詳細展開,只需以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陳述為基礎,扼要地將事實和爭議焦點總結出來即可。這是因為律師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如果詳加分析則顯得喧賓奪主了。
(3)法條引用和律師評述
這一部分的寫法與事實概要相反,雖然律師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這一部分,往往需要將法條全文引用。何故?這是因為律師函除了“宣示”的作用外,還有“說服”,而說服讀者最簡潔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將法條全文完整引用,能夠有力地建立起自己的論述基礎,這種方法最簡潔最直接。法條引用后就開始律師評述,將事實概要和法條結合起來進行評析,最后得出雙方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義務。
(4)威脅性的要求或意見
最后一部分是律師以專業語氣告知對方,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完成規定事宜”。在提出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威脅”,若對方不按照要求辦理,將面臨何等不利狀況和后果,例如承擔相關費用或損失等,強化律師函的威嚴性和委托人的立場。要注意這部分威脅性內容必須留有余地,用詞堅定但不能過急,不應過度惡化雙方關系而打消對方提出和解的積極性,更不能把本部分內容夸大,變成非法的威脅恐嚇。
總之,正文的行文風格和用語要考慮對方的特點,如果屬于普通人,應當通俗易懂;如果屬于法人和社團組織,可以行文正規一些;如果是專業人士,則應該使用法言法語。
(三)尾部
主要由律所蓋章、律師簽名、簽署日期和聯系方式共四部分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側頂格書寫,其中律師簽名應該手簽,下面用印刷體標注上律師姓名。簽署日期為避免書寫潦草,應該盡量打印事務所和簽發律師的全名。最后一行注明律師的聯系方式,方便對方與律師及時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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