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哪些情形產假可以延長?
發表于:2015-03-25閱讀量:(4874)
一、難產,在98天產假的基礎上延長15天。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可以在98天產假的基礎上延長15天。
三、晚育,也可以延長產假。所謂“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我國《勞動法》并未對晚育延長產假的時間進行統一的規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規定。一般在各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育的女職工可以延長30天的產假。
四、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延長產假。關于獨生子女的母親延長產假的規定也不是全國統一的,而是根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由各個省市自行規定的。例如,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婦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35天的產假。
五、在所有假期包括哺乳假休完之后還需要延長產假的,可以依據個人情況向公司或者單位提出申請,但是延長假期加上原來的假期總和不能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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