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承擔哪些責任?
發表于:2015-04-13閱讀量:(3725)
為了保護勞動者由一定的休息時間,法律對于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行為進行了否定性評價。用人單位有前述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警告,責令改正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二十五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二、責令支付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三、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加班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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