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發表于:2015-04-27閱讀量:(4370)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今天小編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下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單個勞動者。
二:目的不同
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同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涉及工資和勞動條件,但是集體合同規范的是整體的工資水平和勞動條件,而勞動合同規范的是具體到個人的工資和勞動條件。
四:約束對象不同
集體合同約束的對象是集體合同雙方的全體成員,而勞動合同約束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
五: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作為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即使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也不能立刻簽訂,因為職工代表需按照雙方達成合意的內容制作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六: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七:簽訂程序不同
集體合同的簽訂必須經平等協商并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以書面的形式訂立,簽訂后必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則靈活簡便些。
八: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的條款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雖然存在很多區別,但是在社會實踐中,很多人還是會把這兩者混淆起來,所以需要多加注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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