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物業管理費什么時候開始交?
發表于:2015-06-10閱讀量:(3585)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實際生活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另外,自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之日起,業主就對房屋有實際占有、使用的權利,并享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至于業主由于某種原因未實際居住,則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物業費的繳納應依據業主實際的收房時間,而業主實際收房后未居住的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
遇上糾紛也不要怕?《如何解決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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