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某、林某某與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6-18閱讀量:(1738)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思民初字第9928-1號
原告葉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
原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黃海、賴木秋,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澤利、羅涌,福建衡興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了原告葉某某、林某某與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戶籍地址均為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被告林某某暫住地地址為廈門市思明區,故依照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林某某、林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晞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辛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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