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25閱讀量:(1792)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曲民初字第687號
原告劉某,職工。
委托代理人孫術校,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術校、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7年認識,2011年補辦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現隨我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常打架生氣,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我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隨我生活,被告每月承擔撫育費500元。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在山西打工認識,多次交往后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10月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2008年生兒子李某某,2011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還出資在山西某某商業街購買房產。我們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請法庭多做原告工作,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2004年相識,2007年10月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2008年8月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2011年3月4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庭審時原告證人張某出庭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一直分居,原告還提供張某某證明材料證明原告自己在家居住。被告提出異議稱經常回家看原告及孩子,原告提交證據不是事實。被告提交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證言證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異議,稱三份證言不屬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稱在山西某某購買住房出資16萬元,原告否認,稱山西某某住房是父母所買,被告只出了5萬元,5萬元沒有用在購房而是給孩子交了保險。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后又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原告要求離婚,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要求和好愿望強烈,為了社會和諧,家庭幸福,原、被告不離婚為宜。原告離婚之訴,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靖
審 判 員 馮紀維
人民陪審員 楊志社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胡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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