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如何應對合同糾紛之三----合同糾紛出現后,如何進行訴訟?
發(fā)表于:2015-07-09閱讀量:(3666)
一、首先要整理現有證據
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二、關于確定管轄法院
對于合同糾紛以及相關財產權益糾紛來講,法院管轄可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約定管轄見民訴法第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建議在合同起草時,如條件具備,可根據上述法規(guī)直接約定管轄。如在合同中屬于強勢方,可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如在合同中屬于弱勢方,則就籠統(tǒng)規(guī)定有管轄權法院管轄。
如沒有約定管轄,則實行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訴。被告所在地爭議不大,關鍵是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對于該問題,2015年施行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做了規(guī)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買賣合同為例,如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如買方要求賣方交貨,因交貨屬于上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賣方要求買方付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賣方為接受貨幣所在地。綜上,根據該司法解釋,在買賣合同中,如無特別約定,交貨和付款的合同履行地均在賣方,在訴訟管轄方面是對賣方有利的。
三、根據案件難易等情況,判斷是否要請律師
對于復雜案件以及在異地訴訟的律師,建議聘請律師,避免因小失大。
四、準備立案
立案一般要準備以下材料:
1、證據復印件,交給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給對方一份,自己備存一份。
2、起訴狀數份,對方當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如原告是個人,要簽字摁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蓋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
3、如原告是個人,要準備身份證復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則要準備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一份。如請人代理,需要授權委托書。
各地法院可能會有所具體要求,去立案之前,尤其是到外地立案之前,一定要事先電話了解好立案手續(xù)。
五、法庭之上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1、如是原告,一定要聽清對方的答辯意見,針對對方的答辯意見,隨時調整訴訟思路和要提交的證據。比如說,對方對我方有些主張承認了,就可以不用再舉相關證據。針對對方有異議的部分重點舉證。
2、有些訴訟可能涉及合同性質的區(qū)分等法律問題,比如說到底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這時要根據之前的準備,抓住要害,分析到位。
因庭審問題以及之后的執(zhí)行等問題,涉及法律專業(yè)較多,茲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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