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六旬老人離異時未掏撫養費,能否告親兒要求贍養?
發表于:2015-07-24閱讀量:(2806)
近日,一則有關“父親拋棄親兒求贍養“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內容是,30年前,楊先生與妻子李某離婚,1歲零10個月的兒子被判給女方撫養;30年后,未盡任何撫養義務的楊先生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給付生活費、醫藥費800元。2015年7月22日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是否能要求子女承擔贍養義務呢?接下來,小編和您一起尋找答案。
我國有關贍養父母的法律主要規定在《婚姻法》和有關老年人贍養的法律中。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婚姻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2、有關老年人贍養的法律中,最為典型的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第十八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面法律規定可知,父母撫養子女,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即使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新聞中的老人在離異后,雖然沒有為兒子盡到撫養義務,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他仍有權要求兒子贍養,要求兒子每月付生活費、醫藥費,逢年過節探望自己,以盡孝道,讓自己享天倫之樂。可以看出,老人未掏撫養費是道德問題,要受到道德譴責;而兒子未出贍養費則是法律問題要受到法律非難。面對此種情形,法官雖然不能枉法,但可以出于情理的考量,酌情判子女少出點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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