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非法同居財產應如何分割?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3122)
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非法同居財產按照以下原則分割:
一、自由協商分割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自由的處置權。非放同居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只要雙方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分割協議的,并且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二、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非法同居關系中,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是哪一種共有的,應當視為按份共有。各種共有的份額可以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的約定的,可以購買時出資的份額認定;如果既沒有預定,也無法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共有。
三、遵循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的分割原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因為每個人實際的情況不同,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的分割也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以保護婦女和兒童為原則,參照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四、適當照顧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分割非法同居期間財產的時候,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應當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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