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關于同居關系繼承問題?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3127)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的規定,同居關系繼承問題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形。
一、成立事實婚姻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以下五個條件:
(一)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三)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成立事實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即,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成立事實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或者遺囑中未處理的財產,另一方依法享有繼承權。
婚需品,這里這里 →
二、不成立事實婚姻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如果當事人不成立事實婚姻,僅成立同居關系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六條的規定,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其配偶的身份主張法定繼承。因為,《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僅指配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六類人。
同居關系雙方雖然互相沒有法定繼承權,但是《繼承法》規定,當事人有立遺囑的權利,并且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如果一方在其遺囑中明確表示將其財產贈與同居另一方的,則另一方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囑中指定贈與的全部財產。
同居關系相關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