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有哪些呢
發表于:2015-12-10閱讀量:(2995)
雖然我國立法體諒用人單位的艱難困境,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法律還是需要保持平衡,不能任由企業掌控裁員的自主權,因此,法律對裁員的條件做了限制性規定。
裁員是有補償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有以下的限制性條件:
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二、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不得裁減的人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
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時擅自裁減上述人員,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
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是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詳細了解戳:《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辭退員工需謹慎:《如何正確辭退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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