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發表于:2015-12-11閱讀量:(4775)
相信大家在試用期的時候都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的,生怕表現的不好,以下就成列失業大軍的一員了,畢竟自己只是試用期。
其實,試用期也不能隨隨便便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條件限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則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若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補償金的標準造了嗎:《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可見,適應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這并不是一個容易證明的點。
一般用人單位需將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化、具體化。有明確的參照物。另外,還需證明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是否已是嚴重,“嚴重”的標準是怎樣的。
這都需要公司的規章制度預先規定好。
規章制度會訂嗎?:《規章制度是否應制定、如何制定及其效力?》
試用期二三事:《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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