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申請執行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6-09-28閱讀量:(1674)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思法執字第116號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個體戶,現住普洱市。
委托代理人王偉剛,男,云南張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普洱市瀾滄縣人,現住普洱市瀾滄縣。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楊某某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84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執行標的為:一、由被執行人王某某向申請執行人楊某某支付石料欠款77779.00元、資金占用損失費1000.00元,合計78779.00元;二、由被執行人王某某承擔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1600.00元;三、由被執行人王某某負擔申請執行費1106.00元,三項合計81485.00元。通過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王某某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王某某無財產可供執行,現申請執行人楊某某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2014)思法執字第116號執行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可以隨時申請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審 判 長 辛高云
審 判 員 何春玲
代理審判員 楊正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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