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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中民四終字第004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北三環某某段XX號某某村。
法定代理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某某北路XX號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龍,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斌,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某某東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
原審被告王某某。
上訴人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原審被告王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2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王某某簽訂《工程分包協議書》,分包某某公司石材城5號樓屋面等工程。其依約施工,工程完工后,經王某某驗收并對工程進行了核算,工程造價242234元,經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付。訴請:三被告連帶支付工程款242234元;支付欠款利息13323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5日,某某公司與王某某簽訂《分包協議》,約定:工程名稱為草灘八路石材城碳纖維加固;工程價款252元/㎡,某某公司進場付30%材料費、生活費,工程款在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質保期一年,預留2%的工程款,待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某某公司蓋章,王某某與其工長李某某簽名,并署名“陜西某某建設某某工地”,但未加蓋某某公司印章。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依約施工,工程完工,與王某某的工長李某某結算,確認完成工程造價242863.6元(主張242234元),其中按98%計算為23.8萬元,余2%質保金力4863.6元,形成了2013年5月8日的“某某工地班組工程結算單”,王某某于6月8日簽字確認。另查明,王某某以某某公司的名義承建某某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區草灘八路的某某物流石材交易基地辦公樓工程,并在施工現場以“某某建設公司某某物流項目部”名義發布通知等信息,但未以某某公司的名義與某某公司簽訂合同,而是以華遠公司的名義與某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華遠公司承建某某公司位于西安市草灘八路“西安某某物流石材交易基地辦公樓工程”。該合同僅有兩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無履行期限、簽訂時間、簽訂地點,亦未按合同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再查明,王某某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其承建某某公司的工程尚未完工,與某某公司未決算。某某公司已以現金支付方式支付王某某工程款1000余萬元。庭審中,某某公司堅持工程與某某公司無關,承包人為華遠公司,王某某系華遠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且其公司僅與王某某聯系,與某某公司無法律關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王某某與華遠公司的關系。王某某稱,施工前擬以某某公司名義承包某某公司工程,但與某某公司協商未果,施工后期,與華遠公司達成協議,以華遠公司名義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不完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華遠公司的關系。對其與某某公司的分包關系無異議,同意收取工程款后立即向某某公司支付。經法院釋明,某某公司不同意撤銷對某某公司的起訴,亦不同意追加華遠公司,由華遠公司承擔責任,堅持三被告連帶承擔付款義務,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5.5%計算,承擔一年的欠款利息13323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系某某公司與華遠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承包人,其個人并無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將承包的工程一部分分包給某某公司,并與某某公司簽訂《分包協議》,無某某公司或華遠公司蓋章確認,協議無效。某某公司已完成施工,王某某與某某公司對工程質量未提出異議。王某某確認某某公司完成工程造242863.6元,其于2013年6月8日在結算單簽字確認之日應為工程交付之日,亦為應付款之日,至今已逾一年,卻分文未付。現某某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242234元,并承擔一年的欠款利息13323元,依法應予支持。某某公司關于王某某系華遠公司項目負責人的辯稱,未舉證證明,但不否認僅與王某某聯系工程事宜,向王某某支付工程款的事實。因其與王某某未結算,應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某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某某公司為實際承包人,要求某某公司承擔責任,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王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234元,承擔利息13323元。二、西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三、駁回西安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67元(某某公司已預交),由王某某負擔,于上述付款時間一并向某某公司支付。
原審判決送達后,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涉案工程系某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華遠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某僅是華遠公司項目負責人而非承包人。王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分包協議,是其代表華遠公司簽訂,原審某某公司提交了與華遠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某的代理人也認可該工程是華遠公司承包,原審判決認定王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存在承包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2、某某公司與華遠公司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與某某公司之間并無合同法律關系,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某某公司不應替王某某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應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3、原審法院將王某某及某某公司列為本案被告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原審判決;2、駁回某某公司起訴。
針對某某公司的上訴,某某公司答辯稱:1、王某某是某某石材城工程的承包人,并非華遠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未代表華遠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某某公司以其與某某公司之間并無合同關系為由,認為其不應該承擔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的責任,說法不能成立;3、某某公司及王某某是本案適格被告,王某某與某某公司簽訂了《工程分包協議書》,某某公司已經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某某公司作為某某石材城的發包方,依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王某某、某某公司作為被告主體適格。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某某公司原審提交的其與華遠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在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生效。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僅加蓋了兩公司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王某某、某某公司是否本案適格被告;2、原審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是否有誤。
本院認為:關于王某某、某某公司是否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涉案《分包協議》載明的合同主體是某某公司與“陜西某某建設某某工地”,但協議落款處并無某某公司印章,僅有王某某及其工長李某某的簽字,某某公司一審亦明確表示涉案工程與其無關,某某公司將王某某列為本案被告并無不妥,且王某某對其被告身份并未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某某公司在起訴時,將涉案工程的發包人某某公司作為被告,符合上述規定。故對某某公司上訴認為王某某、某某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審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是否有誤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依據此規定,發包人承擔責任,不以其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本案中,某某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人,其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原審法院判令某某公司在欠付王某某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內容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067元(某某公司已預交),由某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熠
審 判 員 史 琦
代理審判員 陳 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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