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20-02-17閱讀量:(2980)
現在,但凡有那么一個貌似可以節約用工成本的機會,企業都會趨之若鶩。
好比如,遇上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這時候你以為公司就可以少交一份錢了?
其實,這就是一個巨坑??!
因為一旦遇上員工發生意外,企業要賠得錢可比省下的社保費多得多了??!
?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又以公司未給他繳社保為由要經濟補償?
?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公司賠了5萬醫療費?
?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后發生意外,判定為工傷,結果公司賠了13萬!
......
01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你以為是公司占到便宜了?
13年6月,小李在朋友的介紹下,來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入職后,公司曾多次想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卻都遭到了小李的拒絕。
于是,公司只好讓小李簽訂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
同時也讓他在承諾書上明確表示,是他本人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所以今后產生一切后果都將由他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自此,物流公司也就沒有再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
可又有誰能預料到,即使有這樣的承諾,公司最后還是吃了“血虧”!
16年5月,小李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當場死亡,經過交警部門的認定,小李在這起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同時,人社部門也認定了小李是因工死亡。
于是,小李的家屬就跑來向公司要求,支付小李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
但是這時公司方面卻提出了異議,認為公司是因為小李本人的原因,才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的。
而且小李也在承諾書中寫明了所有后果由他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所以公司就不能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只能從人道主義角度適當給家屬一定的補助。
關于賠償問題,雙方各執一詞,對賠償的數額更是爭執不下。
最后,小李的家屬就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向他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而仲裁委受理后認為:
在本案中,小李雖然向公司出具了書面聲明,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果自負。
但是,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小李作出的《自愿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所以公司沒有依法為小李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亡待遇給付義務就應當由公司承擔。
于是,最終公司還是得向小李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因工死亡相關待遇。
02 實務要點
2020年1月17日上午,國家統計局發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
居民收入情況方面,2019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義增長8.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8%。
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增長(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同比名義增長)7.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0%;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長9.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2%。
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也有直接影響。
依據相關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也就是說,若小李因工死亡發生在2020年,公司要支付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高達847180元!
2、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3、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小編提醒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因此,小編還是希望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交納社保的義務,避免承擔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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