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簽訂留置擔保合同的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2-12-31閱讀量:(6793)
留置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因此簽訂留置擔保合同是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事項加以具體細化。簽訂留置擔保合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注意:
一、留置擔保合同的主合同的債務情況
主合同中的主債務具體情況,關乎留置權的實現。因此我們必須詳盡的羅列出該債務的情況,主合同債務主要包括:①主債務的種類、②數量、③質量規格、④履約期限等。
二、明確留置擔保合同中留置財產的價值
留置擔保合同中的留置物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的狀態通常存在兩種情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對于不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對該不可分物整體留置。
注意留置該財產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如:在承運合同中,留置物是承運人承運的貨物,那么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用、其他運輸費用等。
當留置財產的價值多于全部債務時,留置擔保合同留置權人應當將剩余款項退還給債務人。
三、留置擔保合同留置擔保的范圍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①主債權及利息、②違約金、③損害賠償金、④留置物保管費用、⑤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對于這些事項,當事人需要依照實際情況將數額羅列詳盡,避免使用“大概、左右”等約數。
四、留置擔保合同留置擔保的期限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留置擔保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留置擔保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注意:留置擔保合同中對于給予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不得少于兩個月。
五、明確留置擔保合同違約責任
1、留置擔保合同中,應當明確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保管義務,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責任由留置權人承擔,當事人可自主約定責任的承擔方式,如賠償款項、原物返還等。
2、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根據相關法律及留置擔保合同約定處置留置物,如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
綜上,留置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其主要作用就是督促債務人履行主債務。我們要注意對主合同履行期限和留置擔保合同生效期限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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