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交通事故處理分為幾個部分,每個部分都有期限的限定:(一)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相關的期限規定,您可以查閱我們的文章《最新交通事故處理期限匯總》做了解,您若還需要法律幫助,我們可以為您服務:http://www.16h16.com/p/zixun